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B 07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7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0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13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15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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