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行業類型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種。
導師費
參照本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學校教師所領之導師加給,可比照校長、主任、組長所領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於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第 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
(二)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或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而外籍或大陸配偶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屬非境內居住者),其報稅方式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一、 雙方的所得合併申報,減除免稅額、扣除額。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