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 30日 在途
l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訴願程序。
l 該局說明,近期曾發現一案例,A公司於109年12月14日收受該局復查決定書,依前揭規定,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09年12月15日起算,訴願人設址於高雄市,扣除在途期間5天,至110年1月18日屆滿,惟A公司遲至110年4月14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提起訴願期間,是本件訴願程序不合,嗣經財政部「訴願不受理」在案。
12/15-12/31: 17
1/1-1/13: 13
1/13 + 5 = 1/18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行政覆議法
申報 未分配盈餘 次年
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808)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所適用協定之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不同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我國甲公司電話詢問表示,該公司每年發放股利予日本股東乙公司時均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境外股東各年度之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依法繳納。現乙公司委託甲公司為納稅代理人,主張其股利所得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股利優惠稅率10%,申請退還105年度及以後年度取得並繳納之扣繳稅款超過10%部分。嗣經該局說明,甲公司於105年8月發放股利時,臺日租稅協定雖已簽訂及生效,但自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股利所得,始能適用該協定,是日本乙公司105年度取得我國甲公司之股利並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非自願 仍適用 房地合一所得稅
房地遭法拍免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誤會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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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雖然其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原應適用稅率45%,因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但方先生誤以為免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51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遭處罰鍰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