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Bar 0203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四節 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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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Bar 0202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45题:
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Summary

推定的事實可以反駁。

证明责任不可转移;
经过公证的书证本身也有可能是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年版)
2019年有新的修正版,已經沒有77條的內容了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数据和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Version
200112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101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条
本规定20205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01 Version V. 2019 Version.

【張能寶】
传来证据、间接证据都是针对证据分类而言
公证文书是否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根据该公证文书的来源以及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 Version
2014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1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24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現在改成可以反駁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
*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264條【授權委託書的公證和認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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