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Bar 0203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四節 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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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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