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18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保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6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