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是指:「營利事業的所得全部按最高名目稅率納稅時,其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的比率。因此,依照盈餘有無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1.
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l 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名目稅率為25%,即每75元的稅後盈餘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該75元[稅後]盈餘[也=可分配盈餘]時,所含的稅額最高為25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3333元,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 [25/75];
l 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名目稅率為17%,即每83元的稅後盈餘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17元,故營利事業分配該83元盈餘時,所含的稅額最高為17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2048元,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17/83]。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均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l 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營利事業每100元所得,繳納25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稅後盈餘75元,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即7.5元)後,營利事業可分配盈餘為67.5元[= 75 – 7.5],而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共計為32.5元[= 25 + 7.5],故營利事業分配67.5元[可分配]盈餘時,可分配予股東的稅額最高不得超過32.5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4815元,因此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 [32.5/67.5];
l 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營利事業每100元所得,繳納17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稅後盈餘83元,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即8.3元)後,營利事業可分配盈餘為74.7元[= 83 – 8.3],而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共計為25.3元[= 17 + 8.3],故營利事業分配74.7元[可分配]盈餘時,可分配予股東的稅額最高不得超過25.3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3387元,因此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25.3/74.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由於未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及20.48%,已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及33.87%,因此,將營利事業全部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區分部分屬98年度以前、部分屬99年度以後、部分加徵與部分未加徵的盈餘,再按各其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規定上限合計即為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前述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可以計算式說明如下:
(1)
屬98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者,為[25%÷(1-25%)]=33.33%;屬99年度以後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者,為[17%÷(1-17%)]=20.48%。
(2)
屬98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加徵10%者,為[32.5%÷(1-32.5%)]=48.15%;屬99年度以後未分配盈餘加徵10%者,為[25.3%÷(1-25.3%)]=33.87%。
(3)
部分屬98年度以前、部分屬99年度以後、部分加徵與部份未加徵的盈餘,再按各其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分別依33.33﹪、20.48﹪、33.87%及48.15%加權平均計算。
以分配100年度盈餘為例:20.48%×A+33.87%×B+48.15%×C。
A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
B為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
C為屬98年度以前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
更新日期:10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