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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六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迴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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