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刑】小伙盗版出售高价国外教材 两年获利百万被判刑


小伙盗版出售高价国外教材 两年获利百万被判刑

2015-12-22 09:24:03 | 来源:今日早报 | 作者:陈洋根 王蕴

  小伙不务正业开网店卖书,两年获利百万

  他的暴富“秘笈”:盗版出售高价国外教材

  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1988年出生的湖州小伙郑某,在杭州读完大学后一直没有正当工作,但从2012年起的短短两年时间里,郑某突然间暴富,让身边的同学、朋友很是羡慕。

  不过,郑某的暴富神话很快破灭。昨天来自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的消息说,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外侵犯著作权案近日一审判决,作为主犯的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原来,郑某从事的“生意”,竟是盗版国外教材从中牟取暴利,他还把有海外硕士学历的堂姐及一些同学朋友都拉下了水。

  盗版复制原价3万的美国教材

  以十分之一的价格出售

  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在全球具有权威性,针对该考试全球有多种教材,其中美国某公司[Becker?]的软件和书籍市场销量较好。这家公司的正版软件和书籍在美国的销售价格大约为3393美元,在中国的售价则约为3.5万元人民币。

  最初让郑某接触到该公司软件和书籍的是其堂姐。郑某的堂姐是一位“海归”硕士,在国外念书时通过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她向郑某推荐了这家美国公司的软件和书籍。

  当时,刚刚大学毕业的郑某在了解该书籍、软件后发现了意外的“商机”——因为该公司的正版培训软件和教材口碑较好,但价格居高不下,郑某就此动起了歪脑筋。

  2012年2月,在杭州的郑某购买了该公司的正版软件和书籍后,联系了一家小型图文社复印该正版书籍,并通过其堂姐联系了网络黑客,破解了正版软件。

  之后,姐弟俩注册了一家网店,在网店上以低于正版市场价格10倍之多(2000至4000元不等)的低价吸引客户,销售所复印的书籍和经破解的培训软件。

  没想到,姐弟俩的生意一下子就火了。

  “生意”做到了国外

  两年获利超百万

  此后,尝到甜头的郑某开始借用同学、好友、亲戚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多家网店。他的大学同学王某在得知郑某的“生财之道”后,也主动要求参与。

  其间,郑某堂姐继续负责联络黑客破解正版软件并提供盗版软件的售后技术支持;郑某则继续联系印刷厂和打印店,非法复制该公司的正版书籍1250套。

  通过在网络平台确认买家支付款项后,郑某等人利用速递公司把盗版的该公司书籍及软件分别发往国内外各个买家手中。至2014年8月案发,郑某经营的网店销售盗版教材和培训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将近400万元,郑某从中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郑某等5人未经美国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书籍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郑某非法所得的100万元也被法院责令退缴。

  法院一审判决后,郑某等人没有上诉。

  ■新闻助读

  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在我国也受法律保护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著作权人即该美国公司已在中国取得了相应软件的著作权,同时该美国公司已在美国取得相应书籍的著作权。并且,涉外知识产权在我国并不是盲区,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成员国,该美国公司依据公约,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自動保護】。

  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因此,破解并复制正版软件、复印正版书籍,并通过在网上开设网店的方式传播该侵权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印[复制?]发行”行为。本案中,郑某等5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团伙,其行为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而是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第217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218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遗弃婴儿致其死亡构成什么罪?



遗弃婴儿致其死亡构成什么罪?

2013-12-05 08:43: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黔川

  问:某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张某与李某夫妻系当地村民,其结婚已7年,共生育有两个女儿,由于没有儿子在村中一直受人指点,于是其决定以外出务工为幌子打算再生育一个儿子,但孩子生下来以后又是一个女孩。夫妻两人非常失望,也害怕村里的人知道再受人指点,于是将孩子抱到了一条非常偏僻的小路丢弃,一天过后孩子被饿死。请问张某夫妻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将孩子丢弃到偏僻的小路,可以得知此地肯定人烟稀少,小孩被人救助的可能性也不大,且小孩又非常幼小不靠他人救助根本就无法存活。由此可知,其夫妻的主观故意已经超出了仅仅是遗弃小孩的范畴,是一种明显的故意杀人,且造成了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夫妻的行为也超出了遗弃罪的范畴,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From柏:
不过注意,两罪的区分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程度之分,也即行为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意味着就不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261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自诉人周某系被告人杨根的婚生子。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根对自诉人周某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尽管被告人的遗弃行为未造成周某流离失所等严重后果,但其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不尽扶养义务,且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致周某的生活极度困难,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
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情节恶劣”的构成标准问题。审判实践中,“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遗弃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等。
From


【訴訟法】公開審理



民訴
第120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134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行政訴訟】look alike
第54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80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刑訴
第152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183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274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刑】入室盗窃后抗拒抓捕,是否转化为入室抢劫?


入室盗窃后抗拒抓捕,是否转化为入室抢劫?

2013-08-20 10:4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操某在入室盗窃结束后下楼时被人发现,他抗拒抓捕但仍被抓获。根据刑法规定,因盗窃抗拒抓捕可转化为抢劫。请问,操某入室盗窃后抗拒抓捕,是否转化为入室抢劫?

  答: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种转化型抢劫不同于典型性抢劫,是行为人迫于情势的变化而要借助于暴力来达到抗拒抓捕的目的,这与典型性抢劫中的暴力从行为开始就直接指向被害人是不同的,其危害程度也是有区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精神,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操某入室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他下楼时被人发现并抗拒抓捕,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可认定为抢劫罪,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l   一般搶劫: 3 to 10 years
l   入戶搶劫定罪比較嚴重: 10年以上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69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刑訴】柯震东被解除拘留 北京警方:严打毒品犯罪


柯震东被解除[行政]拘留 北京警方:严打毒品犯罪

2014-08-29 13:59:4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卢国强

北京警方29日凌晨通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台湾演员柯某某(柯震东)已行政拘留期限届满,被依法解除拘留。北京警方表示,将继续强力推进禁毒工作。
  根据警方的介绍,在行政拘留期间,柯震东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并表示永不再触碰毒品。
  8月14日,北京警方先后将柯震东、房祖名等多名涉毒人员查获,并收缴部分毒品大麻。柯震东尿检呈大麻类阳性,并如实交代自己吸食毒品大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柯震东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
  警方同时查明,涉案人员孙某(男,36岁,北京人,助理)多次从贩卖毒品的宋某某(男,33岁,北京人,无业)手中购买毒品大麻,提供给房祖名并从中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孙某、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北京警方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北京警方“零容忍”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已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800余起,同比增长53.2%;抓获涉毒违法犯罪人员8400余名,同比上升78.7%;抓获吸食大麻人员200余名,数量较以往大幅提升;缴获各类毒品93千克。
  下一步,北京警方将继续深入推进缉毒专项会战,发动全社会打一场禁毒工作人民战争,努力实现首善之区无毒的奋斗目标。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作者:吴雨洲
发布时间:2016-08-08 14:41:44

问: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上次儿子打架拘留七天就放了,这次把人打伤了,派出所说这是刑事拘留,上次是行政拘留,两个不一样,我想问下,有什么区别?

答:
l   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l   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l   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刑事拘留适用《刑事诉讼法》。
l   羁押期间不同:行政拘留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l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处罚;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



從柯震東吸麻事件 看兩岸法治觀念之不同

劉繼祖
BBC 中文網
2014年 8月 19日

北京公安局於周一(8月18日)證實,影星成龍之子房祖名(陳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而柯震東則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中國警方並在房祖名住所內查獲了100餘克大麻。

中國央視並於周二晨間新聞節目「朝聞天下」中,播出了兩人向警方招認及柯震東發表道歉認錯的影像片段。

至此,中國各主要媒體即依循著以往唱和官方主旋律的做法,所發表的新聞及評論文章,幾乎一面倒的指詰此毒風不可長;中共《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更發表社評指出,接連有明星涉毒被捕,「讓娛樂圈整體蒙羞」。

但在經過初始的新聞熱潮過後,在涉案當事者所在地的台灣及香港,當地輿論又逐漸把質疑的矛頭轉向中國官方,包括不尊重人權及缺乏法制觀念。

撇開此兩名藝人所涉及的非法藥物,是在部分歐美國家已然開放或將其定位為較輕等級的大麻不談;例如,不少台灣人就質問,對於案發當日(14日)至北京公安局證實的18日, 此一行涉案人在這「人間蒸發」的五天經歷為何?且根據柯震東經紀公司柴智屏小姐所發出的聲明,表示她們和其家人,到18日晚6點半,才接獲北京公安機關電話通知。

那些天 柯震東和房祖名一起面對的中國司法

或許此類「被失蹤」的遭遇在中國政治中屢見不鮮,陳光誠、高智晟、呂耿松、許志永、胡佳、滕彪、浦志強等都曾有過在押期間不能與其家人及代表律師見面的先例。

但對於台灣及香港的不少民眾而言,或者以往對中國政治新聞從未有過太多關注,但因為此案有許多明星光環的台港偶像藝人涉入,故對中國的「司法不公」有了(不良的)初體驗。

在台灣積極參與反服貿運動的賴中強律師,即就此點出了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

他提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83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而且根據2012年8月9日第八次陳江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盡量縮短通報的時間」。不過,北京國台辦官員表示,柯震東並非台灣商人,所以不受這一條協議的約束。

但賴中強也強調依照過去經驗,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賴中強也依此調侃成龍是否在這次事件後,還會盛讚中國的政治制度且敵視民主與人權?

網友爆料取代警方公布案件?

而本案最初是經由一位署名「徐航」的中國大陸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留言:「柯震東吸毒被抓了,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啊。」; 並經網友大量轉載且在中國、台灣、香港等地媒體大幅報導後,北京警方才在周一通過官方微博發出官方的聲明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即對此提出了質疑: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

央視公布影帶

而周二時由國家級的中央電視台公布影帶的中國官式「慣用手法」,亦被觀察人士認為當然有針對性;原意即是希冀藉由此些年輕人擁護的偶像明星公開認錯,來教育民眾別做「壞事」,此舉並可收目前北京官方打擊毒品的決心及建立權威性。

但這短短數分鐘的錄像,在法治觀念很強的台灣及香港民眾看來,卻被「另類」解讀為中國「司法人權落後」的明例。

長期關注弱勢議題的台灣紀錄片導演陳俊志對此,即聯想到2004年台灣轟動一時的「同志農安街轟趴」事件;陳俊志直言當年台灣警方結合大眾媒體影像暴力「一起辦案」,是人權史上羞恥的一頁。

陳俊志更認為央視藉由單調冗長的畫面影像,透露出肅殺的可怖氣氛;而柯震東痛哭,悔罪吸毒的畫面,(或許更)符合中國當局對吸毒零容忍的主旋律。

另也有網友對此「藝人呼麻」事件留言表示 ,如此一件絕對不算國家大事的事兒,為何以不符法律比例原則的被放大。且在未見律師的情況下,警方要求涉案人拍攝認罪影帶,之前是否有善加告知其司法緘默權?
【PRC沒有緘默權】

此新聞事件將會在之後進入司法程序,而因著兩岸目前特殊的政治環境及當事者的藝人身分,一個客觀的事實也會因而突顯:即兩岸民眾在法治觀念及自我維權的認知上,和國家機器在司法與人權的保障上,離「統一」看來似是很遠?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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