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刑訴】柯震东被解除拘留 北京警方:严打毒品犯罪


柯震东被解除[行政]拘留 北京警方:严打毒品犯罪

2014-08-29 13:59:4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卢国强

北京警方29日凌晨通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台湾演员柯某某(柯震东)已行政拘留期限届满,被依法解除拘留。北京警方表示,将继续强力推进禁毒工作。
  根据警方的介绍,在行政拘留期间,柯震东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并表示永不再触碰毒品。
  814日,北京警方先后将柯震东、房祖名等多名涉毒人员查获,并收缴部分毒品大麻。柯震东尿检呈大麻类阳性,并如实交代自己吸食毒品大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柯震东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
  警方同时查明,涉案人员孙某(男,36岁,北京人,助理)多次从贩卖毒品的宋某某(男,33岁,北京人,无业)手中购买毒品大麻,提供给房祖名并从中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孙某、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北京警方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北京警方“零容忍”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已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800余起,同比增长532%;抓获涉毒违法犯罪人员8400余名,同比上升787%;抓获吸食大麻人员200余名,数量较以往大幅提升;缴获各类毒品93千克。
  下一步,北京警方将继续深入推进缉毒专项会战,发动全社会打一场禁毒工作人民战争,努力实现首善之区无毒的奋斗目标。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

作者:吴雨洲
发布时间:2016-08-08 14:41:44

问: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上次儿子打架拘留七天就放了,这次把人打伤了派出所说这是刑事拘留,上次是行政拘留,两个不一样,我想问下,有什么区别?

答:
l   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l   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l   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刑事拘留适用《刑事诉讼法》。
l   羁押期间不同:行政拘留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l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处罚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



柯震東吸麻事件 看兩岸法治觀念之不同

劉繼祖
BBC 中文網
2014 8 19

北京公安局於周一(818日)證實,影星成龍之子房祖名(陳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而柯震東則因吸食毒品行政拘留。中國警方並在房祖名住所內查獲了100餘克大麻。

中國央視並於周二晨間新聞節目「朝聞天下」中,播出了兩人向警方招認及柯震東發表道歉認錯的影像片段。

至此,中國各主要媒體即依循著以往唱和官方主旋律的做法,所發表的新聞及評論文章,幾乎一面倒的指詰此毒風不可長;中共《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更發表社評指出,接連有明星涉毒被捕,「讓娛樂圈整體蒙羞」。

但在經過初始的新聞熱潮過後,在涉案當事者所在地的台灣及香港,當地輿論又逐漸把質疑的矛頭轉向中國官方,包括不尊重人權及缺乏法制觀念

撇開此兩名藝人所涉及的非法藥物,是在部分歐美國家已然開放或將其定位為較輕等級的大麻不談;例如,不少台灣人就質問,對於案發當日(14日)至北京公安局證實的18日, 此一行涉案人在這「人間蒸發」的五天經歷為何?且根據柯震東經紀公司柴智屏小姐所發出的聲明,表示她們和其家人,到18日晚6點半,才接獲北京公安機關電話通知。

那些天 柯震東和房祖名一起面對的中國司法

或許此類「被失蹤」的遭遇在中國政治中屢見不鮮,陳光誠、高智晟、呂耿松、許志永、胡佳、滕彪、浦志強等都曾有過在押期間不能與其家人及代表律師見面的先例。

但對於台灣及香港的不少民眾而言,或者以往對中國政治新聞從未有過太多關注,但因為此案有許多明星光環的台港偶像藝人涉入,故對中國的「司法不公」有了(不良的)初體驗。

在台灣積極參與反服貿運動的賴中強律師,即就此點出了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

他提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家安全犯罪、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83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而且根據201289日第八次陳江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盡量縮短通報的時間」。不過,北京國台辦官員表示,柯震東並非台灣商人,所以不受這一條協議的約束

但賴中強也強調依照過去經驗,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賴中強也依此調侃成龍是否在這次事件後,還會盛讚中國的政治制度且敵視民主與人權?

網友爆料取代警方公布案件?

而本案最初是經由一位署名「徐航」的中國大陸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留言:「柯震東吸毒被抓了,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啊。」; 並經網友大量轉載且在中國、台灣、香港等地媒體大幅報導後,北京警方才在周一通過官方微博發出官方的聲明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即對此提出了質疑: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

央視公布影帶

而周二時由國家級的中央電視台公布影帶的中國官式「慣用手法」,亦被觀察人士認為當然有針對性;原意即是希冀藉由此些年輕人擁護的偶像明星公開認錯,來教育民眾別做「壞事」,此舉並可收目前北京官方打擊毒品的決心及建立權威性。

但這短短數分鐘的錄像,在法治觀念很強的台灣及香港民眾看來,卻被「另類」解讀為中國「司法人權落後」的明例。

長期關注弱勢議題的台灣紀錄片導演陳俊志對此,即聯想到2004年台灣轟動一時的「同志農安街轟趴」事件;陳俊志直言當年台灣警方結合大眾媒體影像暴力「一起辦案」,是人權史上羞恥的一頁。

陳俊志更認為央視藉由單調冗長的畫面影像,透露出肅殺的可怖氣氛;而柯震東痛哭,悔罪吸毒的畫面,(或許更)符合中國當局對吸毒零容忍的主旋律。

另也有網友對此「藝人呼麻」事件留言表示 ,如此一件絕對不算國家大事的事兒,為何以不符法律比例原則的被放大。且在未見律師的情況下,警方要求涉案人拍攝認罪影帶,之前是否有善加告知其司法緘默權
PRC沒有緘默權】

此新聞事件將會在之後進入司法程序,而因著兩岸目前特殊的政治環境及當事者的藝人身分,一個客觀的事實也會因而突顯:即兩岸民眾在法治觀念及自我維權的認知上,和國家機器在司法與人權的保障上,離「統一」看來似是很遠?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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