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民】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g.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331日各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由于本案的房屋抵押担保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没有设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涉案的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未得到清偿即因此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王甲、刘某应在抵押房屋价值限额内对王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5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180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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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07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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