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遗忘物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
刑法理论认为,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看,侵财犯罪可以分为:
l 盗取罪、
l 交付罪和
l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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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是直接从他人占有之下夺取财物,属于盗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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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敲诈勒索是使他人交付财物,属于交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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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罪与交付罪的共同特点是所侵害的财物处在他人的占有之下,必须转移财物的占有才能达到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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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侵占罪与前述犯罪不同,其侵害的财物属于他人但并没有处于他人的占有之下,行为人取得财物并不需要从他人那里夺取或转移财物的占有。
具体到侵占罪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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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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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行为人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二、占有他人财物的原因及其在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不同意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支配状态,最常见的占有是所有权人对自己财物的占有。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情形下财物的占有者并非所有权人本人。在刑法学视野里,财产犯罪占有他人财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
一是基于委托信任关系占有,比如刑法第270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2.
第二种是基于偶然原因占有,如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的占有他人的忘物或者埋藏物;
3.
第三种是夺取,如通过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而占有他人财物。
第一、二种情形属于侵占罪中的占有,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本身具有正当性,因此并没有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侵占罪之所以成罪,在于行为人将合法的“占有”恶意地变成了“据为己有”,占有转换成了侵占。
与之相反,盗窃罪通过犯罪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不仅从实质上侵害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并且是以直接侵害了他人的占有为前提。
综上,侵占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和无罪过性,而盗窃罪中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是其完成盗窃犯罪的必然前提和要求。
第270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