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药监局原局长崔洪海被提起公诉
2018-07-26
16:43:2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段续 周立权
26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崔洪海(正厅级)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why中院一審?】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崔洪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崔洪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l 第33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l 第170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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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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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KW: 應當告知】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KW: 在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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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洪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including正當and不正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