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 星期六

【民商經】商品有瑕疵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商品有瑕疵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新闻作者:本报
发布时间:20151111

案例点击
  林小姐刚装修完房屋,想要买家电,于是趁着优惠促销活动期间,在家附近商场选购了一台电冰箱。使用三个月后,林小姐发现冰箱散热不是很好,于是她找到商场要求退货,没想到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表示,林小姐必须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法律解读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解答的关键是举证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规定减轻了消费者举证责任,解决了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不过,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的将不再适用。本案中林小姐购买的电冰箱属于耐用品,在购买后三个月发现瑕疵,此种情况下由经营者承担商品瑕疵的举证责。


*23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品質、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品質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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