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法理学分析
张超男
蒋珊
【摘要】:因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差异等原因的影响,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直无法统一并影响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就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概念、不统一原因与统一的方式做相应的研究分析,期望为增强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与公信力做出有益的参考。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概论
(一)法律效果
司法行为中的法律效果意指司法机关经由严格适用法律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与成果。法律调整人的行为分为四个阶段 : 法律规范生效、发生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与法的适用。法律效果是法的使用阶段严格审判产生出的效果,也是法律使用的能动结果,它是从法律角度对司法行为的作用影响进行的评价。
(二)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在与法律效果有互通与相异性,互通在于二者均是对司法行为所作出影响与结果的事后评价,不同在于社会效果是从社会角度评判司法审判作用与成果。它既包含司法审判等行为所产生与实现的社会利益与结果,也涵盖社会大众对司法行为及其作用的认识与判断。由于评判角度与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后得出的认识结果也会不同,使得大众不理解司法审判的裁定,引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下面就相异原因做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