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8日 星期六

【Law】范某涉逃税罪


关于逃税罪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问题三:目前法院审理逃税罪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从北京市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上看,近年来逃税罪的案例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当一部分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的初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心得:并非存在了逃税行为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处罚~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只要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会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范冰冰会坐牢吗?这是来自三十年老税务人的看法!

  失策一:
  从法律和税收角度分析,如果她担任法人的公司,有一家不安分,出现利用虚假发票和阴阳两套账逃逸税收,那日后都会为她引来牢狱之灾。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例如:
  阴阳合同如果是由范冰冰所担任的法人公司签订,那么纳税义务人就是签订合同的所属公司,偷税行为连带的“逃税罪”,按照刑法逃税罪基本要件,对于单位犯逃税罪,法人和财务人员应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如果存在偷税行为,那么无论是法人范冰冰还是当事人,都很难逃脱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当然,如果最终被确定犯有“逃税罪”,而且证据确凿,要想逃避羁押的牢狱之灾,唯一的办法就是计算好时间,然后怀孕、生子、哺乳*
  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之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我在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由于范冰冰控股关联公司比较多,检查到结案之间的时间应该会比较长,按照刘晓庆偷税案时间分析,应该在一年左右,所以,怀孕的时机有心人可以研究研究。

*
刑訴法
254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暫予監外執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失策三:
  由于范冰冰担任多家公司法人和主要控股人,而且疑似偷税金额巨大,在税务机关进入调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五项*:“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之规定,网传范冰冰被限制出境的说法,也在法理之中。

*
12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准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范冰冰久未露面 可能因涉逃税罪被软禁吗?

  核心提示:
  娱乐媒体报道范冰冰等5人被以“协助调查”名义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这明显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逃税罪有“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初次违法只要补缴税款即可免罪*
  二,和娱乐媒体报道中“软禁在招待所”最为接近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两种情形:无固定居所,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范冰冰显然都不符合。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訴法第73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问题一:范冰冰涉嫌逃税一定会坐牢吗
  答案是:大概率不会。因为逃税罪有初次违法免罪规定。
  逃税罪是《刑法》第201条规定的罪名,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此前崔永元曝光的阴阳合同如果属实,范冰冰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元,远远高于5万元,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但是,并非数额巨大就一定面临牢狱之灾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后,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使触犯了逃税罪,仍然可以免罪。第一,是初次逃避缴纳税款,第二,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第三,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通常是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如果范冰冰应补缴的税款2000万元,则最高罚款为1亿元。
  刘晓庆逃税案,发生在2002年,当时的偷税罪还没有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因此,如果崔永元此前的曝光属实,只要范冰冰及时补缴税款,就不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问题二:范冰冰是否可能被“软禁”?
  答案是:如果范冰冰涉嫌逃税罪,则不可能。除非涉嫌另三种犯罪。
  在《刑事诉讼法》中,和娱乐媒体报道中的“软禁”最为接近的刑事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
  所谓监视居住,是指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制定[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方法[強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之规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娱乐媒体报道中的“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从范冰冰的情况看,她是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在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场所只能在其住处。不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而必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所谓固定住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0条第2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如果说范冰冰在北京没有固定住处,这实在太违背常理了
  二是只有涉嫌危害家安全犯罪、怖活动犯罪、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但逃税罪是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的。既然如此,范冰冰又怎么可能被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呢?
  在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办案机关将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当事人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名义非法羁押在办公室、宾馆等地的案例,但当事人多是涉嫌别重大贿赂犯罪。
  娱乐媒体报道称,范冰冰软禁在招待所期间,每天还要支付1000多元的房租,并在“出关”后一次结清房租。这一传言也与相关规定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高检发执检字[2015]18号)第20条:“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七)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
  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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