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關務特考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試在試卷上以下列表格方式,敘述會計師提供服務之種類、確信之程度與報告之形式。
審計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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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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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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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財報)之查核(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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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審查(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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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之核閱(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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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程序之執行(Agreed-upon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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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訊之代編(Compi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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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信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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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但非絕對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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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但非絕對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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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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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整體作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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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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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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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報之聲明(Assertion)以積極確信之文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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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查者之聲明以積極確信之文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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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報之聲明以消極確信之文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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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陳述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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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敘明代編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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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提供之審計及相關服務之目的如下:
財務報表之查核
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在使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按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基於重大性之考量,對財務報表是否
允當表達表示其意見。
專案審查
專案審查之目的,係會計師根據某既定準則或規定,對受
查者之聲明,基於重大性之考量,是否允當表達表示其意
見。
財務報表之核閱
財務報表核閱之目的,在使會計師根據核閱程序執行之結
果,說明是否未發現財務報表有違反既定準則或規定而須
作重大修正之情事。其他財務資訊之核閱與財務報表之核
閱相似。
協議程序之執行
協議程序執行之目的,在使會計師根據其與委任人及相關
第三者所協議之程序執行,並報導所發現之事實。會計師
僅於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報告收受
者可據以自行作成結論。為免未參與協議者對執行該等程
序之原因產生誤解,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出具之報告僅供
參與協議者使用。
財務資訊之代編
財務資訊之代編,係會計師受託以其會計知識蒐集、分類
及彙總財務資訊,而非以其查核知識查核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