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關務特考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請回答下列問題:
54號取代15號: 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
何謂「集團財務報表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
集團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包含二個以上組成個體
之財務資訊者。「集團財務報表」亦包括彙總無
母公司但處於共同控制下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之
結合財務報表。
何謂「集團主辦會計師」?
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內負責及執行集團查核(Group
audit)案件,且對集團財務報表(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出具查核報告之會計師。
集團主辦會計師的責任為何?
第 十一 條
集團主辦會計師應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督導】
及執行,俾確信查核工作係依據專業準則及法令執
行,且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於當時情況下係屬適當。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責任為何?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係指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所
執行之工作將作為集團查核之查核證據之查核人
員。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可能係集團主辦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其他查核人員、聯盟事務所或其他事
務所。
第 三 條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可能因法令、規章或其他理由,
而須對組成個體之財務報表表示查核意見。無論集
團主辦會計師決定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
查核人員,或為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
任,均應適用本公報之規定。
第 七 條
集團主辦會計師應對每一組成個體決定是否為其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
l 如決定為某一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則須參與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達可對集團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之程度。
n 集團查核團隊決定為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時,須額外遵循本公報第五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之基本準則。本公報之其他基本準則則適用於所有集團財務報表之查核。
l 如決定不為某一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則須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