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檢事官財經組
受查者可能會聘僱或委任專家,以取得編製財務報表時所需之相關資訊。請依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Audit evidence」之規定。試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管理階層專家(management's expert)?
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以下簡稱管理階層
專家):具有會計及審計領域以外專門知識之個
人或組織。受查者採用該等專家之工作,以協助
其編製財務報表。
第四十四條
受查者財務報表之編製可能需要會計或審計領域以
外之專門知識,例如精算、評價或工程資料。受查
者可能聘僱或委任此等領域之專家,以取得編製財
務報表所需之該等專門知識。受查者如未取得所需
之專門知識將增加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查核人員採用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所編製之資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考量專家工作就查核目的而言之重要性,並於必要範圍內執行那些程序?(10 分)
第 七 條
查核人員若擬採用依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所編製之資
訊作為查核證據,應考量專家工作就查核目的而言
之重要性,並於必要範圍內執行下列程序:
1.
評估該專家之專業能力(Competence)、適任能力(Capability)及客觀性。
2.
取得對該專家工作之瞭解。
3.
評估採用該專家工作以作為攸關聲明之查核證據是否適切Appropriateness。
分述如下:
1.
管理階層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
第四十七條
l 專業能力(Competence)與管理階層專家專門知識之性質及程度有關。
l 適任能力(Capability)與管理階層專家於當時情況下能否發揮其專業能力(Competence)有關。影響適任能力之因素可能包括管理階層專家所在之地理區域及可用之時間與資源。
l 客觀性則與管理階層專家之偏頗、利益衝突或其他可能影響其專業或商業判斷之因素有關。
就管理階層專家所產生資訊之可靠性而言,管理階層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以及受查者對專家工作所執行之控制,皆屬重要因素。
第四十八條
與管理階層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有
關之資訊,其可能來源如下:
l 以往採用該專家工作之經驗。
l 與該專家之討論。
l 與熟悉該專家工作之其他人士討論。
l 對該專家之資格、專門職業團體或產業公會之會員身分、執業證照或其他形式外部認證之瞭解。
l 該專家所發表之文章或出版之書籍。
l 查核人員聘僱或委任之專家(係協助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專家所產生之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者)。
2.
取得對管理階層專家工作之瞭解
第五十四條
對管理階層專家工作之瞭解,包括對專門知識攸關
領域之瞭解。查核人員可藉由本身(如具有評估管
理階層專家工作之專門知識)或其聘僱或委任之專
家,以瞭解專門知識攸關領域。
第五十五條
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專家攸關領域之瞭解,可能包
括:
l 該專家之特定專長是否與查核攸關。
l 是否適用任何專門職業或其他準則及相關法令。
l 管理階層專家所採用之假設與方法、該等假設與方法於該專家領域內是否被普遍接受,以及對財務報導目的而言是否適當。
l 管理階層專家所使用內部及外部資訊之性質。
3.
評估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是否適切
第五十八條
評估採用管理階層專家工作以作為攸關聲明之查核
證據是否適切時,考量之因素可能包括:
l 該專家之發現或結論,其攸關性、合理性、與其他查核證據之一致性,以及是否適當反映於財務報表。
l 若專家工作涉及重要假設及方法之採用,該等假設及方法之攸關性及合理性。
l 若專家工作涉及原始資料之大量採用,該原始資料之攸關性、完整性及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