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檢事官財經組
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將期後事項依「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已存在之情況提供佐證」及「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所發生之情況提供佐證」予以分類。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說明各類期後事項及會計師應承擔之責任。
第 二 條
財務報表可能受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發生之事項
所影響,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亦對該等事項
有所規範。該等事項可區分為下列二種類型:
1.
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已存在之情況提供佐證之事項。
2.
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所發生之情況提供佐證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公報之目的係規範查核人員:
1.
就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查核報告日間所發生須於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揭露之事項,是否均已依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適當反映於財務報表,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2.
適當因應其於查核報告日後始獲悉之事實,該等事實若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其修改查核報告。
不同層次:
l 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查核報告日間發生之事項
l 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始獲悉之事實
l 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之事實
【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查核報告日間發生之事項】
第 五 條
查核人員應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俾對財務報導期
間結束日後至查核報告日間所發生須於財務報表中
調整或揭露之事項是否均已辨認,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先前已執行之查核程序如能對某些事
項提供令人滿意之結論,查核人員無須對該等事項
執行額外之查核程序。
第 六 條
查核人員應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查核報告日
(或盡可能接近查核報告日)之期間執行本公報第
五條所規定之查核程序。查核人員於決定前述查核
程序之性質及範圍時,應考量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
結果。該等查核程序應包括:
1.
瞭解管理階層為確保期後事項均已辨認所建立之程序【內控?】。
2.
向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查詢是否已發生影響財務報表之期後事項。
3.
閱讀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所召開之股東會、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會議之會議紀錄(如有時);若該等紀錄尚未編製完成,則應查詢會議中討論之事項。
4.
閱讀受查者期後之最近期期中財務報表(如有時)。
【第2點查詢的延伸】
第二十四條
向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查詢是
否已發生任何影響財務報表之期後事項時,查核人
員可查詢受查者已依初步或未有定論之資料作會計
處理之事項及其現況,並可就下列事項進行查詢:
1.
是否已產生新承諾、借款或保證。
2.
是否已發生或擬進行資產之出售或取得。
3.
是否已辦理增資或發行債務工具。
4.
是否已達成或計劃進行併購或清算協議。
5.
是否有資產被政府徵收或發生毀損(例如因火災或水災)。
6.
或有事項之最新發展。
7.
是否存在不尋常之會計調整。
8.
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導致查核人員對財務報表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產生疑慮之事項(例如導致對繼續經營假設產生疑慮之事項)。
9.
是否已發生與財務報表中所作估計或負債準備之衡量攸關之事項。
10. 是否已發生與資產可回收性攸關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除本公報第六條所規定之查核程序外,查核人員認為必要且適當時,亦可執行下列程序:
1.
閱讀所取得受查者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後最新之預算、現金流量預測及其他相關管理報表。
2.
就受查者之訴訟及索賠案件,向其法律顧問查詢,或延伸先前之口頭或書面查詢。
3.
考量是否須將特定期後事項列入客戶聲明書,以佐證為一般查核目的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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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始獲悉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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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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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層討論+報表修改or not】
第 九 條
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並無對財務報表執行任何查核程序之義務。惟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若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應:
1.
就該等事項與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討論。
2.
決定財務報表是否須作修改。若須修改,則向管理階層查詢其欲於財務報表中如何處理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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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跟第九條邏輯一樣】
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並無對該等財務報表執行任何查核程序之義務。惟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若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應:
1.
就該等事項與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討論。
2.
決定財務報表是否須作修改。若須修改,則向管理階層查詢其欲於財務報表中如何處理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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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改且修改】
第 十 條
若管理階層修改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
1.
對該修改事項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2.
除適用本公報第十一條之情況者外:
l 延伸本公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查核程序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l 對修改後之財務報表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更新之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修改後財務報表之核准日期。
第 十一 條
當法令及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並未禁止管理階層僅就期後事項對財務報表所產生之影響予以修改,且未禁止有權通過財務報表者僅就財務報表已修改之部分進行核准時,查核人員得僅針對該修改事項執行本公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查核程序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於前述情況下,會計師應就下列方式擇一出具查核報告:
1.
修改查核報告以增列完成查核該修改事項之另一日期,俾表明查核人員對期後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僅限於攸關附註中揭露之該修改事項。(i.e. 雙重日期)
2.
出具更新或修改後之查核報告,並增列說明段強調查核人員對期後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僅限於攸關附註中揭露之該修改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計師查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之財務報表時,其查核報告日不得採用雙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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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若管理階層修改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
1. 對該修改事項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2.
【特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取之步驟是否足以確保所有接獲原發布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者已被及時告知此情況。
3. 除適用本公報第十一條之情況者外:
(1) 延伸本公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查核程序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2) 對修改後之財務報表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更新之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修改後財務報表之核准日期。
4. 若有本公報第十一條所述情況之適用,依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改查核報告或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
第
十五
條
查核人員應於更新或修改之查核報告中增加一說明段,並於說明段提及:
1. 對財務報表之修改原因有更詳細說明之攸關附註。
2. 原出具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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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改而未修改】
第 十二 條
查核人員認為財務報表應修改而管理階層未修改時,則:
1.
若查核報告尚未交付予受查者,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規定,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
2.
若查核報告已交付予受查者,查核人員應通知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除非所有治理單位成員均參與受查者之管理),於財務報表完成必要修改前不得對外發布。若財務報表未經必要之修改而仍對外發布,查核人員應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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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查核人員認為財務報表應修改,而管理階層未修改且未採取必要之步驟以確保所有接獲原發布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者已被及時告知財務報表須修改之事實時,查核人員應告知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除非所有治理單位成員均參與受查者之管理)其將採取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原查核報告。若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已被告知而仍未採取必要之步驟,查核人員應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原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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