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審計】存貨盤點之觀察 and 分析性程序

104 檢事官財經組

查核人員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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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查核,其可能的查核程序為何?

參考: 009_存貨盤點之觀察

十二
查核人員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佔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查核程序:
l   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
l   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有關保管品內部控制之評估報告。
l   觀察存貨之盤點
l   如該項存貨已作質,應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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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Substantive analytical procedures),於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的因素為何?

參考: 050_分析性程序

第二十二條
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Expected values)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
1.      重大性標準。
2.      欲達成之確信程度(Desired level of assurance)
3.      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該項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因此,當所評估風險增加時,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應予降低,以取得具說服力之證據。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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