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刑】遗弃婴儿致其死亡构成什么罪?



遗弃婴儿致其死亡构成什么罪?

2013-12-05 08:43: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黔川

  问:某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张某与李某夫妻系当地村民,其结婚已7年,共生育有两个女儿,由于没有儿子在村中一直受人指点,于是其决定以外出务工为幌子打算再生育一个儿子,但孩子生下来以后又是一个女孩。夫妻两人非常失望,也害怕村里的人知道再受人指点,于是将孩子抱到了一条非常偏僻的小路丢弃,一天过后孩子被饿死。请问张某夫妻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将孩子丢弃到偏僻的小路,可以得知此地肯定人烟稀少,小孩被人救助的可能性也不大,且小孩又非常幼小不靠他人救助根本就无法存活。由此可知,其夫妻的主观故意已经超出了仅仅是遗弃小孩的范畴,是一种明显的故意杀人,且造成了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夫妻的行为也超出了遗弃罪的范畴,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From:
不过注意,两罪的区分不是A-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程度之分,也即行为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意味着就不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261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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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周某被告人杨根的婚生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根自诉人周某法定的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尽管被告人的遗弃行为未造成周某流离失所等严重后果,但其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不尽扶养义务,且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致周某的生活极度困难,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情节恶劣的构成标准问题。审判实践中,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遗弃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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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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