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營所稅】【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核釋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之相關課稅規定

核釋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之相關課稅規定
99-03-17

l   9711日起員工分紅費用化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後,為釐清費用化金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未分配盈餘申報等相關疑義,財政部預定於18日發布解釋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配合9711日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實施,該部969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業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列報費用之稅務處理方式,予以規範。公司依上開令規定,將其自971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因非屬盈餘分配,已不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所得稅法第66條之41項第4有關自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稅額規定之適用。且因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費用化後,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不得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6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該部進一步說明,自9711日起,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前之9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之基礎者,基於與財務會計處理一致之考量,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認列為費用,亦無須計算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稅額。
該部並指出,公司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如因估列時未考慮彌補虧損因素致有高估,與公司法第232條規定不合,若嗣後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為符合公司法第232條規定正確計算之數額時,則原估列金額股東會決議金額之差異,非屬該部969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所揭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而列為次年度(股東會年度)損益之範圍,當年度高估之金額不得認列;若股東會決議按照前開錯估之內容通過,事涉決議內容違反法令問題,原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不得認列,應由公司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重新計算當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並辦理更正,依更正後金額認列。

66-4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66-9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員工分紅費用化】

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其帳務處理是否有獨立之會計項目列示?
l   對於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公司應依其費用性質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項目,並無獨立會計項目

l   公司應於權益變動表中以附註方式揭示(disclose?)擬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2017年5月30日 星期二

【綜所稅】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列報配偶之免稅額扣除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更新日期:106/05/26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惟該項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已辦竣結婚登記者,始有其適用,如結算申報年度尚未辦竣結婚登記則不得列報。
      本局舉例,何君103年度列報該年度無婚姻關係之廖君為配偶,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何君不服,主張與廖君於103年間訂婚而同居,因一時不察才將其填入配偶欄位,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何君與廖君104年間始於戶政機關辦竣結婚登記,渠等2103年度於法律上尚未具有婚姻關係,卻於該年度列報無婚姻關係之廖君為配偶,致虛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核有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民法婚姻制度,975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975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所得稅法有關夫妻合併申報及列報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均係以戶政機關登記之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列報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17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以撤回執行,尚不包括執行徵起之稅款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以撤回執行,尚不包括執行徵起之稅款
更新日期:106/04/28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欠繳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惟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亦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現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執行徵起部分稅款後,欲申請撤回執行,其應自行繳納之半數如何計算?
本局說明,依財政部948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除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外,如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之稅款。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60萬元,已依法提起訴願,惟因逾期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致移送強制執行,並經執行機關執行扣取銀行存款15萬元,此時,納稅義務人仍須自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60萬元)的半數即30萬元,始得要求稽徵機關撤回執行。

39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
執行:
1.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
2.          納稅義務人依前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3.          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營業稅】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

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
106-03-22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12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5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今(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
  財政部說明,近年國際間針對跨境銷售勞務議題修改加值稅規定之國家,如瑞士、挪威、日本、紐西蘭及澳洲等,多對須辦理稅籍登記之外國業者訂有登記門檻,且與國內業者相同。又該部前於1057月至8月間召開6場「跨境電子商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座談會,多數與會者認為應參考國際作法,及考量與國內電商業者間之衡平。為期境內、外電商業者租稅公平,財政部爰採行境內、外電商業者之登記門檻一致方式,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48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業者前1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因此,自10651日起,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累積達上開登記門檻者,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

28-1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營業稅】報社廣告費可否扣抵?

報社廣告費可否扣抵?
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2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財政部75.5.14台財稅第7522603號函)
(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更新日期:104/03/05

2017年5月29日 星期一

【營業稅】補習班若徵營業稅 會計師:恐轉嫁學子

補習班若徵營業稅 會計師:恐轉嫁學子
發稿時間:2017/05/10 17:22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0日電)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立委提案要財政部檢討,會計師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買受人負擔,營業人只是代徵,若對補習班加徵營業稅,「恐像彰化肉圓一樣,補習費將跟著漲價」。

民進黨立委施義芳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表示,近來補習班問題引發社會各界討論,有人注意到補習班原來免徵營業稅,但這是根據民國75年的財政部解釋,已經過了30幾年,立法時空背景已經完全不同,是不是應該檢討一下。

財政部長許虞哲回應,當時是教育部來函,認為補習班有需要免徵營業稅,因此配合教育部做出函示。他說,財政部將在10天內發文給教育部,並與相關承辦單位接洽。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表示,補習班屬教育勞務事業,依教育部核釋,確實毋須課徵營業稅,但補教業收入仍然要繳納營所稅;若是幾個老師合開的小型補習班,其收入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徵綜所稅,補習班只要誠實申報,就沒有逃漏稅問題。

針對立委提案應對補習班課徵營業稅,不願具名的會計師指出,立委可能搞錯營業稅的課稅主體,因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買受人負擔,營業人只是代徵而已。若對補習班加徵營業稅,補習班恐會像之前的彰化知名肉圓店一樣,以「開發票成本上升」之名漲學費,最終受害的仍是一般民眾。1060510


【營業稅】補習班加課營業稅 會計師:易查稅 但漲學費

補習班加課營業稅 會計師:易查稅 但漲學費
2017-05-10  19:58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補教名師疑涉入女作家自縊案,後續效應擴大,今日有立委要求財政部應取消補習班營業稅免稅優惠,以維護租稅公平。不具名會計師表示,若對補習班加課營業稅,收支可靠發票、收據掌握,確實有利遏止短漏報行為,但營業稅其實就是「消費稅」,是由買課程的人負擔,屆時營業稅恐直接轉嫁至學生及家長身上。
民進黨立委施義芳今於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目前國內公職、升學補習班大多賺很大,但因屬教育勞務事業,營業稅都可免稅,背後法源依據為1986年的一個解釋令,至今32年未修,要求財部與教育部與兩個月內完成檢討。
對於補習班課稅情形,財政部官員表示,補習班雖然長期營業稅免稅,但一直都有繳納所得稅。一般向教育部登記立案的補習班,收入須視為「其他所得」,由負責人於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繳納,收入由國稅局推計課稅
國稅局會盡量從補習班招生訊息、班表、教室數量等資訊,推計補習班收入多寡,如果補習班自己有記帳、留單據,成本費用就可核實扣除,如果沒有,就按照財政部訂定標準扣除,今年文理類(包含升學班、公職班)、技藝類的補習班成本費用率都是50%、兒童課後照顧類的為60%、駕訓班65%
官員指出,如果補習班已經規模大到公司化,已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那補習班收入就要申報繳納營所稅,收入部分則也採推計課稅
官員坦言,因為實際收入狀況不好掌握,補習班短漏報的情形也相對較嚴重,稅局每年進行專案查核,但除非是檢舉案,否則查起來不容易;就算查到漏稅,按規定由國稅局推計收入課稅的申報戶,也只能退其補稅,不能罰錢
不具名會計師認為,未來如果補習班課徵營業稅,由於每筆收入都會有發票或收據,對於稅源掌握、查核會有幫助;一旦查到短漏報,除了補稅也可以罰鍰。但反面來看,營業稅其實本質就是「消費稅」課徵主體是買服務的人,企業只是代徵,因此未來營業稅可能直接轉嫁在學生身上,造成一般小資家庭教育支出再上升。

【營業稅】營業稅擬修法 Uber、Agoda將被課稅

營業稅擬修法 UberAgoda將被課稅
2016-08-10 經濟日報 劉懿慧
台北國稅局下週四(18日)將邀請跨境電子商務共同開會,擬定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的修法方向,包含UberAgodaBooking.com等大規模跨境電商均會出席,國稅局表示,將以租稅公平為前提,討論如何讓跨境電商在台灣辦理營業登記及申請營業稅籍
國稅局說明,由於跨境電商通常是網路經營,並不像台灣營業者或外國企業在國內有設立實體公司,但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需要有固定營業場所且有申請營業登記才能夠向該公司課徵營業稅,這也是跨境電商能在台灣賺進大把鈔票,卻不用被課一分稅的稅法漏洞,造成國內業者面臨租稅不公與競爭力相對削弱的問題。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指出,跨境電商銷售勞務進國內後,現行稅法規定稅由買方代繳營業稅,但自然人並沒有能力完成納稅的業務,導致該課的稅都沒有課,因此政府希望透過修營業稅法,把國外營利事業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及消費者自動報繳的方式,改為在台灣辦理營業登記,讓企業繳納必須繳的稅。
李慶華續指,營業稅修法的方向,原則上跨境電商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因為若沒有稅籍登記,銷售資料在境外會較難掌握,無從得知跨境電商的勞務銷售給誰或銷售收入共有多少。但有業者反應,若無法親自辦理或不便在台設立機構或公司,可否在台找一個代表公司的營業代理人,委託辦理申報稅務的事宜?李慶華表示,這個選項將會一併納入修法的考量,但需要與學者專家及各跨境電商代表商討過後才能決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書華認為,由於跨境電商都是網路交易,若是台灣消費者在國內購買國外的勞務,原則上就是必須在台灣課稅,但若國內消費者出國,使用國外網站購買商品,那課稅權該歸誰?另外,因為電子交易具有隱密性,若政府要確保跨境電商在台申報的銷售額是正確的,需要辨認買受人是否為台灣人,但跨境電商既然提供多國的服務,那在系統上該如何做設定?這是修法時雙方都必須面對的難題。

* 28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017年5月28日 星期日

【綜所稅】夫妻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夫妻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更新日期:106/03/14
103年度起,夫妻的薪資或各類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有下面的計算稅額方式:
1.夫妻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4.納稅義務人本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5.納稅義務人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因為每一個申報單位的所得資料都不一樣,需要經過計算以後,才能決定那一種方式最有利

家戶成員
(3
口之家)
未成年子女
利息所得
1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分開計算者用27萬的剩餘quota
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7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15萬元
2萬元
10萬元

e.g. 夫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夫薪資所得淨額 = 夫薪資所得 - 夫免稅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沒有減標扣

e.g. 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夫各類所得淨額 = 夫各類所得 - 夫免稅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參上 用剩餘quota)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67/8609409207060132706?tagCode=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