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公司法】KPMG專欄-股東會場上常見的爭議與因應之道

KPMG專欄-股東會場上常見的爭議與因應之道
20150604 04:10 林俊宏

按股東常會的召開為公司一年一度的大事,經營團隊除要在股東會上向股東報告經營成果外,諸如董監事的選舉或公司章程修訂等重大議案,也要提到股東會上討論並作成決議;對有經營權議題的公司而言,股東會更是雙方攻防的戰場,近年常見若干股東會場上的爭議及角力的手段,值得事前瞭解與因應。

首先,是主席的人選及出席的人員。按股東常會多由董事會所召集,其主席應由董事長擔任,依證券交易所訂定的「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實務曾遇有主席因故無法出席,而臨時指定總經理或他人來擔任主席之情形。就此,我國公司法規定,如董事長無法擔任股東常會主席時,應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不能擔任,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無常務董事則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董事長未指定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是以當董事長不克擔任股東會主席時,即必須依照前揭順序另行指定或選定主席,否則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即恐有瑕疵。

實務上另曾發生案例,即主席臨時變更原訂議程順序,將董監事改選案提前進行而引發爭議。就此,因為股東會議程已然通知股東,且議案表決順序將可能影響選舉或表決的結果,故除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否則主席不得任意變更原定之議程

其次,有關股東會之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雖規定章程的變更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惟依司法實務的見解,於討論該修章案時,除原訂修章的範圍外,股東仍得提出修正案來修訂章程的其他條文;而公司章程之修訂,原則上於修章案通過後即時生效,故如當次股東會還有董監事改選議案,就須注意議案的順序,並留意章程所訂董監事選舉辦法、董監事席次等,是否可能在一方的策略運用下當場提出修正並立即適用,進而影響當次選舉的配票及其結果,不可不慎。

而於董監事改選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09之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的義務。要注意的是,該等議案於公開發行公司除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外,依據經濟部函釋,更應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其競業行為之重要內容以取得許可,尚不得事後、概括為之;亦即該等解除競業禁止義務的議案,應於股東會中逐一詳列每位董事可能競業之職務,再由股東會決議是否解除該等義務,公司宜事前準備因應。

前揭爭議乃涉及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議案決議方法的合法性,如圖一時方便致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有異議的股東即可能於股東會後30日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訴訟,相關訴訟往往纏訟日久,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長時間不確定,不僅影響公司的登記或業務的推行,若日後遭法院撤銷該股東會的決議,更將造成公司營運上的困擾。(本文作者為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俊宏)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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