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普考-會計 審計學概要
一、請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回答下列有關函證之問題:
(一)具備那些條件者,函證得兼採消極式函證?(6分)
(二)受函證者之那些因素將影響函證所獲取證據之可靠性?(5分)
(三)如未收到積極式函證回函時,查核人員應如何處理?(5分)
(四)受函證者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回覆時,查核人員應如何處理?(9分)
038_函證
(一)
第 十九 條
查核人員實施函證時,應以積極式為原則,但符合
第二十二條之條件時得兼採消極式。
第 二十二 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函證得兼採消極式:
l 【IR and CR低】評估受查者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很低。
l 【眾多餘額小】餘額不大之帳戶眾多。
l 預期餘額發生錯誤之次數不多。
l 內容如有不符時,預期受函證者將會函復。
例如,應收帳款總額由眾多餘額小之帳戶與少數餘
額大之帳戶所組成,查核人員可能決定對金額較大
之帳戶全部或選樣採積極式函證,並對金額較小之
帳戶選樣採消極式函證。
(二)
第二十四條
受函證者之適任性、獨立性、客觀性、函復權限及對函證內容之瞭解等因素,影響函證所獲取證據之可靠性。因此在必要及可行之情況下,查核人員應儘可能向適當之受函證者函證。
(三)
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
第三十條
查核人員如未收到積極式函證之回函時,應採取其
他替代查核程序,該程序應能提供函證所欲支持財
務報表聲明之證據。
第三十一條
查核人員未收到積極式函證之回函時,通常會與受
函證者聯繫,請其回函。如仍無法獲得回函時,查
核人員應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第三十二條
替代之查核程序須視科目與聲明之性質而定。
例如,
l 應收帳款函證之替代程序,可能包括驗證期後收款、出貨單或其他文件等,以提供存在聲明之證據;及作銷售截止測試,以提供完整性聲明之證據。
l 應付帳款函證之替代程序,可能包括驗證期後付款或取得第三者往來信函,以提供存在聲明之證據;及查核其他紀錄(如驗收單),以提供完整性聲明之證據。
(四)
回函之可靠性
第三十三條
查核人員須考慮是否有跡象顯示回函缺乏可靠性,
亦即應考慮回函之真實性,並執行必要之程序,以
消除任何疑慮。例如,查核人員可能選擇以電話向
受函證者證實回函之來源與內容,並要求受函證者
再次以書面直接回函予查核人員。
受函證者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函復時,查核
人員應考慮其回函之可靠性。查核人員如選擇口頭
查詢時,應將其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如口頭查詢
之資訊具重要性,查核人員應要求受詢者以書面確
認並直接交予查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