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Bar Notes 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
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l   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抵触的,不予适用
l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
l   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Bar Notes 1227


公司法
43
  股東會會議作出:
l   修改公司章程
l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
l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79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174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173條【10天通知、30日見報】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定[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分立的話沒有】
175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176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Bar Notes 1212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 [05/2/10,单选]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答案与解析
D
本题考查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04务第2款规定[OK,確認是現行法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知,行为人本无出口行为,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行为人已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所交纳)税款的,构成偷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部分,则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本题中,某企业已经缴纳税款19万元,后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构成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204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1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AND
2007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考点分类精解


Bar Notes 1208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同一方当事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2019年12月7日 星期六

Bar Notes 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這是司法解釋】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目的之三:统一司法适用
  这是司法解释最直接、最能体现其实质的一项功能或目的。[8]更多的“一般解释性规定”开宗明义,表明“统一适用”的解释意图,如《若干规定》开始便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其为了统一适用的目的。
Source: 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

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開曼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2.0正式出爐


新聞稿

開曼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2.0正式出爐

勤業眾信:階段性評估因應  即時調整對策
  
20190506,台北訊】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日前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2.0。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表示,開曼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2.01.0整體差異不大,主要為「投資基金定義、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但無相關所得者,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等觀念之釐清。勤業眾信建議,受新法案影響之公司應儘早諮詢專業機構,就現階段法令明確的部份進行相關因應措施,並持續關注後續法令動態,以即時擬定調整因應對策。

開曼經濟實質2.0 重點修訂項目

廖哲莉表示,施行細則2.0主要修訂之項目如下:

一、「純控股公司無須在島內召開董事會」:施行細則2.0強調,純控股公司無須在開曼群島境內有指揮與管理活動(如召開董事會)強調並澄清純控股公司無須在島內召開董事會之疑慮

二、「投資基金定義」:施行細則1.0規定,投資基金下持有之轉投資皆可豁免經濟實質之要求;細則2.0增訂前述情形,其轉投資公司若有從事相關活動者(如有實際營運的最終投資標的公司),仍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不得豁免

三、「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包含美國稅法上認定之非企業實體(disregarded entity其股東為美國公司者,須出具外部稅務專家簽署之聲明書,或者主要管理階級(C level officer)聲明該個體全部所得已透過美國公司申報納稅。

四、「經濟實質測試要求」:施行細則2.0強調,本法案沒有要求相關個體須積極從事相關活動,才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若無從事相關活動但被動取得相關活動產生之相關所得,仍視為該個體有從事相關活動;另外,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但無相關所得者,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仍須辦理年度聲明與年度申報

五、「控股公司定義」:施行細則2.0強調,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不算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此外,目前「財務型投資公司」解釋上歸屬於開曼施行細則之投資基金,亦屬豁免項目,此說明與BVI施行細則之內容相輝映

An investment fund is not a relevant entit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ES Law and is not required to satisfy the ES Test.

六、「服務公司定義」:服務公司之定義僅限提供集團內關係企業之服務公司。

七、「高風險IP公司」:高風險IP公司定義刪除未從事研發、經營品牌或經銷者。

廖哲莉指出,施行細則2.0雖然給予部分觀念之澄清,但實務上仍有許多適用之疑義,建議企業仍應透過專業機構協助,就法規明確者進行相關因應方案評估;同時,持續關注未來法令細則更新發展,以即時調整因應策略。此外,隨著各地區施行細則陸續公布,將有助於各項疑義之解釋截長補短,相互參照。畢竟這些租稅天堂地區處境一致,解釋太鬆或太緊都會造成OECDEU進一步檢視抑或客戶流失之窘境,如何協調相互間立法及解釋之差異,應是租稅天堂地區下一個課題。


2019年9月28日 星期六

BEPS行動方案下的跨國企業國際稅收管理與新知:全球觀點、策略導向、風險管理


BEPS行動方案下的跨國企業國際稅收管理與新知:全球觀點、策略導向、風險管理

租稅是公司經營必要之法令遵循成本之一,國際租稅更是企業經營全球化過程中無可迴避的問題。自OECD2015年底發布15項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方案(BEPS Action Plan)以來,國際租稅環境歷經重大變化,各國紛紛採用反避稅政策打擊跨境避稅安排避免稅基流失,與此同時,台灣引進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制度(PEM),並依照OECD CRSCbCR標準,對金融機構帳戶資訊與移轉訂價國別報告資訊進行跨國交換,提高了稅務資訊透明度並強調經濟實質的建立。企業在全球營運據點經依照各國稅務法令盡職申報、公平納稅不僅是法律賦予的義務,更是善盡社會責任的表現。跨國企業在全球各地營運,面對多變的經濟環境及租稅制度,需要有一套嚴謹的管理機制,企業經營者與稅務從業人員更應掌握隨時可能變動的國際稅務議題與其趨勢,強化公司稅務治理,才能面對險峻的經營及稅務環境挑戰,進而創造企業價值。

本書綜合作者多年輔導跨國企業強化稅務治理的實務經驗,從企業跨國投資經商關注的稅務議題觀點,精闢介紹BEPS時代國際租稅重要觀念與原則,並佐以實務案例解析,期能從兼顧理論與實務層面的觀點,協助跨國企業經營者及稅務從業人員了解跨國經商投資應關注的國際租稅議題。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