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這是司法解釋】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目的之三:统一司法适用
这是司法解释最直接、最能体现其实质的一项功能或目的。[8]更多的“一般解释性规定”开宗明义,表明“统一适用”的解释意图,如《若干规定》开始便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其为了统一适用的目的。
Source: 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