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Bar Notes 1227


公司法
43
  股東會會議作出:
l   修改公司章程
l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
l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79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174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173條【10天通知、30日見報】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定[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分立的話沒有】
175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176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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