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
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A選項】【From老鍾】
但是,《物权法》
第243条关于无权占有[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範圍并无范围上的限制(即不以权利人所受损失为限),而《物权法》第243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特别规范而非一般规范",应优先于一般规范得到适用,因此,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不受乙所受损失之限制。
【B選項】【From段】【張也是類似看法】
李某并未侵占遗失物,而是暂时找不到失主。因此,不适用112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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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34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39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109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112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五編 佔 有
第十九章 佔 有
第243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