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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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112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拾金不昧的规定。
本条对于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不主张应获得报酬。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
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
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所有
权。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请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拾得人丧失报酬和
费用请求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侬刑法惩
处。
[参见]
《刑法》第270条
第二編 分 則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70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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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 則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34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109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五編 佔 有
第十九章 佔 有
第243條【无权占有人原物及其孳息的返還义务與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償权】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不以所受损失为限?],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并且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
用返還请求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层意思 : 第一,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
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擎息的义务 ; 第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
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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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拾得遗失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在遗失物之后并不丧失对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