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107條【遺失物的轉讓與善意取得】【遺失物不發生善意取得】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231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4號
五、關於留置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擔保法
第五章 留 置
第82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84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
第236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240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第五編 佔 有
第十九章 佔 有
第245條【占有保護請求權與除斥期間】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條文注釋】
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
占有人对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占有保护的理由在於,已经成立的事实状
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占
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 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
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
括: 占有物返還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返
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自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滅。
合同法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251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