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 星期六

【民訴】一线丨律师独家解读:马蓉不服二审判决,还有机会翻盘吗


一线丨律师独家解读:马蓉不服二审判决,还有机会翻盘吗

明星资讯腾讯《一线》2018-06-23 17:51
腾讯《一线》报道 作者:冉蕊

622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案均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由王宝强抚养,女儿由马蓉抚养;王宝强对马蓉不构成名誉侵权

审判结果公布后,某媒体随即发布了一则马蓉专访,引发很大反响。一个小时的采访中,马蓉详述了离婚风波经过,并全盘否认关于其出轨、转移财产等种种传闻,称王宝强才有“婚外情”。而王宝强方面对此并未做出正面回应,仅称“以判决为准”。

当晚22时,马蓉微博再度发文,称不服此次判决,并质疑司法判决受到了王宝强明星身份的影响。同时,她还在文中公开向全国的法律专业人士“请教”:“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如果发生在普通老百姓身上,法院会认定出轨吗?!会先判离婚再审财产吗?!”

对此,腾讯《一线》随即连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媛媛,对马蓉的种种质疑和疑问进行了解读。

Q1. “果然有人提前知道判决结果,果然宣判之前就打印好判决书了!——摘自马蓉622日微博

《一线》:马蓉的质疑合理吗?有网友猜测,马蓉指的是说“京法网事”(北京法院官微)的公布的二审判决微博,在宣判之前就已经准备好了。

董媛媛律师:《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因此在本案中,即使法官当庭发送判决书,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据此认为法院的判决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至于京法网事判决微博的是否在宣判之前就准备好,我们不好妄加判断

Q2. “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我出轨判决离婚,原因就是因为王宝强是明星,原因就是因为王宝强发了声明!——摘自马蓉622日微博

《一线》:马蓉这样的质疑合理吗?如果马蓉依然不服判决,她有权进行进一步申诉或再审吗?申请高院再审需要哪些条件,难度如何?

董媛媛律师:马蓉的质疑是否合理要取决于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而由于此案是不公开审理,且涉及个人隐私判决书不向公众开放查阅,我们不好做出判断。

对于侵犯名誉权案件,如果马蓉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至于是否能够进入再审程序,则取决于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结果

但对于离婚案件,法律则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本案已处于二审阶段,且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因此马蓉不能就该结果提出再审了,但可以针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再审申请

Q3. “婚姻基本是每个人都会有的,它就是两个人的事,不能因为一方是明星并且发了声明就变成公众事件,就变成按明星声明的内容来审判案件!——摘自马蓉622日微博

《一线》:应该如何看待大众舆论对法律审判的影响?法律有没有相关规定?

董媛媛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不应当受大众舆论的影响,而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Q4. “我想向全国的法律专业人士请教: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如果发生在普通老百姓身上,法院会认定出轨吗?!会先判离婚再审财产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不再相信这句话了!——摘自马蓉622日微博

董媛媛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从原则上来讲,法院应当对不同身份的当事人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而所谓提交给法庭的“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对我们来说是未知的,我们无法替法院解答马蓉的这个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因此,在离婚部分事实清楚,财产分割部分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就离婚部分先行判决是合法的

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民】【高空拋物】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发布时间:2018-03-22 05:54 星期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韩丹东

    近日,在广东东莞塘厦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

    此事并非个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多以悲剧收场。

    虽然每次事故发生后都引起社广泛关注,但是因为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存在难以取证、肇事人身份难以确定、肇事人未成年等问题,使得事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高空坠物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该如何治理?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责任认定可考虑三种情形

    面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相)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律师谷泉告诉记者,在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谷泉说:“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過錯倒置】;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可能还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侵害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成年人抛物由家长担责

    据记者了解,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任国友说,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张军直言。

    如果侵权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谷泉告诉记者。

    高空抛物须多方联合治理

    如何治理高空抛物行为?

    对此,任国友分析说:“首先,街道社区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活氛围,让广大居民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其次,社区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监控和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隐患,有条件的小区要加装监控;此外,社区要联合派出所开展专项宣传,加大对高空抛物实施者的威慑力。总之,通过多方治理,还社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在谷泉看来,可以从五个方面避免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物业公司应该负起责任,检查建筑物外立面,并向所有业主普及法律知识;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多进行警示教育,告知高空抛物除了不文明,也可能触犯法律;在容易发生高空坠物地段设立警示措施,提醒业主也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多设立监控设施,减少举证成本;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教育他们爱护环境珍惜生命,提醒他们注意安全。

    除了相关的管理、提醒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还提出,要对高层建筑的窗户设计进行改良。“高空抛物一是可以扔的更远,二是在二三十层的高度扔个小石子都能将人砸死,所以要严格高层建筑窗户设计评定标准,对交付的商品房要有要求,业主在接收房子后装修时,也要遵守这个要求,装修公司也不能轻易改变窗户设计”。


责任编辑:李欧

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106 CPA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106 CPA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A1 以文具製造為業之A 公司,其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公司淨值為1600 萬元A 公司章程對公司轉投資無任何規定,目前A 公司已投資B 公司200 元,今A 公司董事會擬自行決定再對C 公司進行轉投資,則A 公司可投資於C 公司之金額上限為多少?
(A)200 萬元 (B)400 萬元 (C)440 萬元 (D)640 萬元

公司法 13: 轉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

1,000*40% - 200(以投資金額) = 200萬。


A2 A 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有甲(出資40 萬元)、乙(出資30 萬元)、丙(出資30 萬元)、丁(出資20 萬元)及戊(出資10 萬元)共5 位股東,公司章程規定設董事一人,但對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公司解散事由等無特別規定,目前董事由甲擔任之。乙擬將其出資全部轉讓[外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股東至少3 名之同意
(B)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出資合計超過50 萬元之其他股東的同意
(C)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
(D)乙出資之轉讓對象限於公司其他股東,因此不得轉讓給庚

有限公司
111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C3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上市公司,A 公司對其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3 條規定,所得行使之歸入權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A)3 個月 (B)6 個月 (C)1 (D)2

23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
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
在此限。

內線交易歸入權是兩年 證交法157


C4 關於公司減少資本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退還財產之種類,由董事會以決議決定之
(B)退還財產抵充股款之數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C)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D)退還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68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
,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5 關於特別股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股若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時,尚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於普通股股東分配之盈餘再參與分配
(B)特別股得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且其應分配之股息為可累積
(C)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於發行新股或盈餘,不得以舉債方式收回特別股
(D)特別股對於公司剩餘財產之分派,公司章程規定劣後於普通股

修正前公司法第158條,發行特別股公司,得於「有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之條件下,始得收回特別股。
現行第 158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
利。

???
C6 甲為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 公司)第2 屆之董事,當選董事時之持股為100 萬股。甲看好A 公司未來之前景,陸續買進股份,目前總共已持有300 萬股。由於日圓匯率不斷走貶,致甲外匯投資失利,產生巨額虧損。甲想出脫A 公司持股套現,又想將第2 屆任期做滿,甲最多可以賣出多少A 公司股份?
(A)50 萬股 (B)150 萬股 (C)250 萬股 (D)300 萬股

當選時持有100萬股(這個最多賣一半50萬股)
後來自己買200萬股(這個全賣OK)
50 + 200 = 250

197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B7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來將規劃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依法須增加監察人席次,董事長甲欲請監察人乙推薦監察人之人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A 公司至少應設置幾席監察人?
 (A)1 (B)2 (C)3 (D)5

我國法令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須設置監察人一人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公司法§216),上市公司之監察人人數應至少達三人(上市審查準則§9)
216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
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8 A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B 持有該公司普通股共1 萬股,該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席次共5 ,監察人2席,在累積投票制下,關於股東B 之投票權,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B 共有5 萬個董事投票權,但必須分別投給5 個不同之候選人
(B)B 共有1 萬個董事投票權,且得集中投給同一候選人
(C)B 共有5 萬個董事投票權,且得集中投給同一候選人
(D)B 共有7 萬個董事投票權,且得集中投給同一候選人


C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向越南與印度發展業務並不順利,屋漏偏逢連夜雨,經過會計師計算後,發現A 公司竟然有高達累積虧損新臺幣1 億元,且無公積可資填補,卻仍在今年分派股息紅利債權人甲在此情況下,依法可採取下列何種方式救濟
(A)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但不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B)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並得請求2 倍懲罰性違約金
(C)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D)不得請求退還,但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233
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
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B10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 萬股,股東甲持有20 萬股[2%]。今A 公司擬發行新股500萬股,其中保留10%員工認購[450萬股]。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會不得決議股東無新股認購權
(B)甲得依股東身分被分配認購10 萬股[450萬股*2%]
(C)給員工認購之總股數為50 萬股
(D)萬一有未被認購之新股餘額,A 公司得洽特定人認購

267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
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
未認購者,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C11 A 公司持有B 公司所有股份、持有C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12%、持有D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1%B 公司持有C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40%、持有D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10%C 公司亦持有D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1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C公司若持有A公司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B)D公司若持有C公司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C)A公司若使D公司為不利益經營,致B公司因此受有利益,A公司及B公司應共同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對D公司為適當補償
(D)ABCD公司皆為公開發行公司,則BCD公司均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A 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而A 公司則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369-4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
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369-5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B]受有利益,受有
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
賠償,負連帶責任。

翻譯:
A = BBA的替身。
A = B持有C股票52%
CA的從屬公司。B and D也是。
A = B and C (小弟)共持有D股票51%

179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
    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
    之股份。

369-1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
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
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從屬公司應編製關係報告書


A12 經營紡織業之A 股份有限公司與經營成衣製造之B 股份有限公司素有業務往來,為強化彼此間之合作關係,兩公司決定相互持有對方之有表決權份。由於公司法對於相互投資公司設有表決權行使之限制,為避免受到此一限制,兩家公司相互投資對方之股數,不得達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多少比例?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六分之一

369-9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
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
司與從屬公司。
369-10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
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
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
,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C13 證券交易法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監督,何者為正確組合?
①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為之
②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③公司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仍得公開發行普通股
④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之特別股[any股票都不能]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22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269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
    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270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
    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務者。


C14 證券交易法上關於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核准制的精神是公開原則;申報制則體現了實質管理原則
(B)我國採核准制
(C)我國採申報制,但仍應受公司法關於有價證券發行之規範
(D)我國未曾兼採核准制與申報制


A15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之主要債務人今遭退票,退票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億元,A公司遂於當晚7時,將此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而A 公司董事長甲於隔日上午開盤時立即賣出其手中所持有A公司之股票及普通公司債。甲之行為是否違反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
(A)賣出股票與普通公司債皆違法
(B)賣出股票與普通公司債皆未違法
(C)賣出股票違法,賣出普通公司債未違法
(D)賣出股票未違法,賣出普通公司債違法

157-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C16 客戶甲委託AB C 證券商買進某上市公司股票共計1 2 千多萬元,但成交後甲未履行交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未依約交付,受委託之AB C 證券商仍是應履行交付義務
(B)甲未依約交付,C 證券商亦未履行交付義務,證券交易所可指定D 證券商或其他證券商代為交付
(C)D證券商代為交付而發生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時,應由證券交易所直接動用其賠償準備金代為支付
(D)D證券商代為交付而發生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若證券交易所因此有代為支付者,則證券交易所有權向未履行交割之C 證券商追償

153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
,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
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
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
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B17 A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00 萬股B 上櫃公司(下稱B 公司)股票350 萬股[35%],今A公司擬再增加持有B 公司之股票。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A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B公司股票,其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B)A公司非以現金為對價公開收購B公司股票,其無須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C)A公司預計於同年81日至910日期間,取得B公司股票250萬股,則A公司只能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
(D)一旦A公司進行B公司股票之公開收購,則其不得降低預定之公開收購數量及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證交法
43-1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
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43-2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
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C18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令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需主動事先向投資人交付公開說明書或對市場公開相關資訊?
(A)辦理現金增資募集發行新股
(B)辦理可轉換公司債募集發行
(C)向符合認購資格之法人私募發行特別股
(D)A公司擬與B公司共同對C上市公司之不特定股東以現金為對價公開收購C上市公司已發行之50%普通股股份

31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A19 關於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編製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授權所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不應抵觸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B)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及每季財務報告均應提報董事會
(C)公開發行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在每月10 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D)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
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
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
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36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經會計師核閱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
C20 關於公開說明書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長若不知道且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即無需對該公開說明書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B)發行人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若係委託承銷商製作,則民事賠償責任僅限於承銷商,發行人無庸負責
(C)會計師若因過失而將不實之重要資訊使用於簽證報告中或未能使財務報告正確表達者,僅有民事責任,尚無刑事責任
(D)公司財務長明知為不實之重要資訊記載於公開說明書而簽名證實其內容真正者,僅負刑事責任而無民事責任


B21 A證券商B 證券商因買賣有價證券,主張B 證券商應賠償其損失。A 證券商應循下列何種途徑解決爭議?
(A)訴訟 (B)仲裁 (C)調解 (D)調處

166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
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
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D22 A 證券商近來因股市低迷,目前自行停止營業。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證券商如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達多久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A)一個月 (B)一個半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59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
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
關得撤銷特許或許可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證券商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A23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記帳憑證保管期限屆滿,應經何人核准,方得予以銷毀
(A)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B)經理人 (C)主辦會計人員 (D)經辦會計人員

8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
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
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准,得予以銷毀。


B24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向下列何者聲請選派檢查員,以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
(A)商業會計法之主管機關 (B)法院 (C)該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D)審計部

70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
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C25 下列何者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如期辦理決算,卻商業會計法所處罰之對象?
(A)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B)經理人
(C)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
(D)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會計師

76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80
會計師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各款之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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