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二、請就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李先生在106年8月發現在100年5月所申報繳納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因自行計算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請問李先生是否可申請退稅,原因為何?(7分)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李先生106年8月發現100年5月申報繳納之溢付稅款,由於係屬李先生自行計算錯誤,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本題已逾5年,不得申請退還。
(二)稽徵機關在106年8月發現因某稅務員將面積計算錯誤,導致李先生自民國99年起即溢繳地價稅,請問李先生有何權利可以主張?(7分)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
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
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稅捐稽徵機關在106年8月發現稅務員將面積計算錯誤,係屬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李先生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民國99年起溢繳之所有稅款。
(三)納稅義務人若以現金繳納之溢繳稅款,依規定應如何加計利息退還?(6分)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
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