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一、請依現行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
(一)
林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民國106年9月25日出售位於臺北市房屋一棟,106年10月18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售價為新臺幣1,800萬元,相關費用總計新臺幣100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為新臺幣8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新臺幣16萬元;該棟房屋係於105年10月1日以新臺幣1,300萬元購得,105年11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假設該房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300萬元、核定的所得額標準為41%,且林小姐非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房屋。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林小姐該如何計算繳納此筆不動產交易之所得稅額,請依課稅所得、稅額、繳稅方式作說明。
課稅範圍:
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稅
本題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課稅所得
稅基:
l 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l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課稅所得 =
1,800萬(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 1300萬(原始取得成本)
減: 100萬(相關費用)
減: 80萬 (土地漲價總數額)
= 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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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
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本題林小姐於1年內出售其取得之房屋(105年11月5日移轉登記取得,106年10月18日移轉登記出售),「非屬」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適用45%稅率。應納稅額=320萬*45%=1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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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方式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移轉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因為分離課稅],應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規定期限前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款收據。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本題李小姐於106年10月18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應於106年10月19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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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現行房地合一稅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10%課稅之優惠,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請說明自住房屋、土地之條件為何?
適用條件為:
l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l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l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
(三)王先生(現年60歲)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106年6月10日贈與長女(現年30歲)新臺幣200萬元當嫁妝,同年7月10日贈與妻子(現年58歲)新臺幣150萬元,同年8月10日又贈與長子(現年32歲)座落於臺北市中正區一間房屋,市價新臺幣2,000萬元,評定標準價格新臺幣1,000萬元。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請問王先生106年度該繳納多少贈與稅?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定,該如何申報繳納贈與稅?
都發生在106年5月12日(含)以後
1.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不計入贈與總額。
第一項所稱時價,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贈與淨額 = (200萬-100萬)+1,000萬-220萬 = 880萬
贈與稅 = 880萬*10% = 88萬
贈與稅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贈與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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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4條之1、第26條)
(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33672號函)
(財政部67.10.5台財稅第36742號函)
本題王先生第一次於6月10日贈與長女200萬元當嫁妝,其中100萬元係屬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故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免予申報繳納。王先生應於8月10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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