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節 開庭準備
第四百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徵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百七十六條
對人民檢察院移送的關於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後的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接受。
第三節 審判
第四百八十五條
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判決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後,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可以邀請訴訟參與人[e.g. 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改成281了]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以及社會調查員、心理諮詢師等參加。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281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第四百八十六條
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法庭應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補充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