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戊可代位继承
B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
丙无权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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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 |
民法典 |
第11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衹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
第12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遺囑人死亡的﹔ …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房屋*】; …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現金】。 |
*
其核心意思是:代位繼承權適用
法定繼承,而不適用遺囑繼承。
甲的遺囑規定,房屋由乙遺囑繼承,但乙先于甲死
亡,故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
丙對房屋也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