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法源: 憲法67】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法源: 憲法67、立法法97】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法源: 憲法67、立法法97】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法源: 憲法116、立法法75】
借題發揮:
l 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法源: 立法法65】
l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法源: 立法法72】
l 全人常可以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源: 立法法75】
民族自治地方【大】
自治區【小】是一種民族自治地方【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97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72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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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65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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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第116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