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D)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17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衹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王冬出卖门面房的价款属于其遗产,王希、王楠、张霞对出售门面房价款均有继承权。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属于王希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小力转继承。
王冬死亡时,出售门面房所得价款和住房均按法定继承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9.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52. 轉繼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 定 繼 承
第10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