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43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
l 修改公司章程、
l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
l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
l 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109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8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