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刑訴】柯震东被解除拘留 北京警方:严打毒品犯罪


柯震东被解除[行政]拘留 北京警方:严打毒品犯罪

2014-08-29 13:59:4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卢国强

北京警方29日凌晨通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台湾演员柯某某(柯震东)已行政拘留期限届满,被依法解除拘留。北京警方表示,将继续强力推进禁毒工作。
  根据警方的介绍,在行政拘留期间,柯震东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并表示永不再触碰毒品。
  8月14日,北京警方先后将柯震东、房祖名等多名涉毒人员查获,并收缴部分毒品大麻。柯震东尿检呈大麻类阳性,并如实交代自己吸食毒品大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柯震东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
  警方同时查明,涉案人员孙某(男,36岁,北京人,助理)多次从贩卖毒品的宋某某(男,33岁,北京人,无业)手中购买毒品大麻,提供给房祖名并从中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孙某、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北京警方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北京警方“零容忍”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已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800余起,同比增长53.2%;抓获涉毒违法犯罪人员8400余名,同比上升78.7%;抓获吸食大麻人员200余名,数量较以往大幅提升;缴获各类毒品93千克。
  下一步,北京警方将继续深入推进缉毒专项会战,发动全社会打一场禁毒工作人民战争,努力实现首善之区无毒的奋斗目标。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作者:吴雨洲
发布时间:2016-08-08 14:41:44

问: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上次儿子打架拘留七天就放了,这次把人打伤了,派出所说这是刑事拘留,上次是行政拘留,两个不一样,我想问下,有什么区别?

答:
l   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l   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l   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刑事拘留适用《刑事诉讼法》。
l   羁押期间不同:行政拘留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l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处罚;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



從柯震東吸麻事件 看兩岸法治觀念之不同

劉繼祖
BBC 中文網
2014年 8月 19日

北京公安局於周一(8月18日)證實,影星成龍之子房祖名(陳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而柯震東則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中國警方並在房祖名住所內查獲了100餘克大麻。

中國央視並於周二晨間新聞節目「朝聞天下」中,播出了兩人向警方招認及柯震東發表道歉認錯的影像片段。

至此,中國各主要媒體即依循著以往唱和官方主旋律的做法,所發表的新聞及評論文章,幾乎一面倒的指詰此毒風不可長;中共《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更發表社評指出,接連有明星涉毒被捕,「讓娛樂圈整體蒙羞」。

但在經過初始的新聞熱潮過後,在涉案當事者所在地的台灣及香港,當地輿論又逐漸把質疑的矛頭轉向中國官方,包括不尊重人權及缺乏法制觀念。

撇開此兩名藝人所涉及的非法藥物,是在部分歐美國家已然開放或將其定位為較輕等級的大麻不談;例如,不少台灣人就質問,對於案發當日(14日)至北京公安局證實的18日, 此一行涉案人在這「人間蒸發」的五天經歷為何?且根據柯震東經紀公司柴智屏小姐所發出的聲明,表示她們和其家人,到18日晚6點半,才接獲北京公安機關電話通知。

那些天 柯震東和房祖名一起面對的中國司法

或許此類「被失蹤」的遭遇在中國政治中屢見不鮮,陳光誠、高智晟、呂耿松、許志永、胡佳、滕彪、浦志強等都曾有過在押期間不能與其家人及代表律師見面的先例。

但對於台灣及香港的不少民眾而言,或者以往對中國政治新聞從未有過太多關注,但因為此案有許多明星光環的台港偶像藝人涉入,故對中國的「司法不公」有了(不良的)初體驗。

在台灣積極參與反服貿運動的賴中強律師,即就此點出了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

他提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83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而且根據2012年8月9日第八次陳江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盡量縮短通報的時間」。不過,北京國台辦官員表示,柯震東並非台灣商人,所以不受這一條協議的約束。

但賴中強也強調依照過去經驗,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賴中強也依此調侃成龍是否在這次事件後,還會盛讚中國的政治制度且敵視民主與人權?

網友爆料取代警方公布案件?

而本案最初是經由一位署名「徐航」的中國大陸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留言:「柯震東吸毒被抓了,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啊。」; 並經網友大量轉載且在中國、台灣、香港等地媒體大幅報導後,北京警方才在周一通過官方微博發出官方的聲明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即對此提出了質疑: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

央視公布影帶

而周二時由國家級的中央電視台公布影帶的中國官式「慣用手法」,亦被觀察人士認為當然有針對性;原意即是希冀藉由此些年輕人擁護的偶像明星公開認錯,來教育民眾別做「壞事」,此舉並可收目前北京官方打擊毒品的決心及建立權威性。

但這短短數分鐘的錄像,在法治觀念很強的台灣及香港民眾看來,卻被「另類」解讀為中國「司法人權落後」的明例。

長期關注弱勢議題的台灣紀錄片導演陳俊志對此,即聯想到2004年台灣轟動一時的「同志農安街轟趴」事件;陳俊志直言當年台灣警方結合大眾媒體影像暴力「一起辦案」,是人權史上羞恥的一頁。

陳俊志更認為央視藉由單調冗長的畫面影像,透露出肅殺的可怖氣氛;而柯震東痛哭,悔罪吸毒的畫面,(或許更)符合中國當局對吸毒零容忍的主旋律。

另也有網友對此「藝人呼麻」事件留言表示 ,如此一件絕對不算國家大事的事兒,為何以不符法律比例原則的被放大。且在未見律師的情況下,警方要求涉案人拍攝認罪影帶,之前是否有善加告知其司法緘默權?
【PRC沒有緘默權】

此新聞事件將會在之後進入司法程序,而因著兩岸目前特殊的政治環境及當事者的藝人身分,一個客觀的事實也會因而突顯:即兩岸民眾在法治觀念及自我維權的認知上,和國家機器在司法與人權的保障上,離「統一」看來似是很遠?

2018年8月19日 星期日

【刑】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

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诈骗罪系诈骗罪的特殊规定,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是对方当事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该节事实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也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诈骗罪一般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当前,买房可能是普通公民一生之中最大的一次市场交易行为。公平、诚信应是市场行为的基本规则,交易的安全更是房地产市场这一特殊领域的根本要求。本案该节事实中,章某通过虚构便宜房源骗取钱款并使被害人堕入陷阱,继而得以实施后续诈骗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严重危害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From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与适用

2018年8月16日 星期四

【民】房主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房屋的效力


房主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房屋的效力

2014-02-11 10:38: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夏燕

【案情】
  贾某在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云霞路78号郡临苑拥有2栋3单元517室商品房一套,2012年7月2日贾某将该房卖给了夏某,双方并约定半年后交房,夏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2年9月10日,贾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在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商品房向银行抵押借款300000元并登记。2013年4月8日,因贾某不能按时清偿所欠银行借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

【分歧】
  本案房主贾某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夏某同意抵押房屋能否发生物权效力,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夏某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贾某擅自设立抵押权(物权)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即不产生抵押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夏某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登记的对象向银行抵押借款300000元并登记是债权而非物权,所以即便预告登记,房主贾某仍可再次处分该商品房,设置抵押权,且该抵押借款已经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贾某擅自设立抵押权(物权)的行为能发生物权效力,产生抵押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说明,为了将来实现债权,针对出卖人又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人夏某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既可以对出卖人贾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受让人银行主张其物权不得成立,从而主张返还不动产等请求权。本案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债权而非物权,所以即便预告登记了,房主贾某仍可再次处分该商品房,在其房屋上设置抵押权,此时,后面银行和贾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本案中预告登记的唯一效力在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此处的物权不仅仅指“一房二卖”场合下的“所有权”,也包括其他物权如设置担保物权、抵押物权等。
  综上所述,贾某擅自设立抵押权(物权)的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不产生抵押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星期三

【刑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与刑法第六十四条实体规定基本对应的特别程序,适用程序从新的一般效力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上是对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一种特别程序。此处的所谓“依照刑法规定”,是指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除了未规定责令退赔,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适用旨趣上基本对应。刑法第六十四条是针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专门处理规定,从立法技术分析,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并非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情形。换言之,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非增加了实体规定,而是增设了适用实体规定的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前,无法通过诉讼程序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实体规定;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可以通过诉讼程序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实体规定。对于实体规定,法律效力一般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程序规定,法律效力一般适用从新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而程序从新原则是法谚“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具体体现。现代意义上的程序不仅指司法程序,还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因此,在确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特别程序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13年1月1日前逃匿、死亡的案件适用违法所得程序,是贯彻程序从新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From: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溯及力、时效问题认定

2018年8月12日 星期日

从业禁止令要有切实执行力


从业禁止令要有切实执行力


  运用从业禁止令防范性侵幼女被告人再次犯罪,必须要在执行力上狠下功夫,并建立配套机制,尤其是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判处一起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黄岛法院首次依据刑法创设的新制度惩处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5月16日《法制日报》)。

  从业禁止令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之便利进行犯罪活动。

【刑法】从一起抢夺案看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从一起抢夺案看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胡风云
发布时间:2016-12-26 23:15:07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一建筑工地工友,一日早上,两人各骑一辆自行车一前一后去工地,张某在前、李某在后。路上,张某发现旁边有一小伙也骑着自行车,小伙自行车前面篮子里放了一手提包,张某遂生歹意,悄悄靠近小伙,突然加速,并伸手将一旁小伙的手提包抢走。小伙发现有人抢包,便边喊“抢劫、抢劫”一边加速追赶,刚要追上时,李某见状,加速超越小伙并挡在了小伙前面,使得张某顺利逃离走。事后经张某与李某查看,包内有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价值2100元,李某分得现金2000元。

【分歧】
  对于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不同争议。
l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张某和李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犯意上联络,两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l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虽然张某没有与李某进行犯意上联络,但是李某在主观上具有与张某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张某和李某应共同犯罪论处。本案虽只是单方面的意思联络,缺乏彼此共同的犯意联络,不是全面共犯,只属于片面共犯,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此类暗中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共同犯罪论处。故本案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  p. 19
l  片面幫助: 唯一定论: 片面帮助者成立片面帮助犯。
l  片面教唆: 觀點展示。這個相對簡單。
l  片面實行: 觀點展示。這個相對複雜。
n   肯定說: 片面实行者构成片面实行犯(片面共同正犯)。
n   否認說: 不構成。

片面幫助?
張某單獨定搶奪罪既遂,這應該沒問題。
李某构成搶奪罪的片面帮助犯既遂? 從李某的角度,是單向性構成共同犯罪。
李某肯定沒有片面教唆。
感覺李某沒有片面實行,因為張某已經實行完畢?

【评析】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均属于临时起意,张某临时起意单方面实施了抢夺行为,李某单方面在主观上具有了与张某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学理上,李某属于片面共犯。但是片面共犯并不是完全意义上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学理上,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      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即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而片面共犯并不具备上述条件。片面共犯主体虽为二人以上,表面上看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在主观方面片面共犯并不具备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犯人主观上互相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也就是说使共同犯罪的。而在片面共犯中,各个共同行为人之间并没有相互之间的意思联络,没有犯意的沟通,他们的犯罪恶意没有因此叠加而增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由此可以推出在主观恶性方面,片面共犯并没有增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罚是有违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的。因此,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故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http://jx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2/id/2494892.shtml

真題: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2018年8月5日 星期日

【刑法】【同時犯】论因果关系不明场合下同时犯的责任归属


论因果关系不明场合下同时犯的责任归属


同时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同时或在近乎同时的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同一犯罪或具有重合性质犯罪的情况。同时犯与共犯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同时犯的主要问题在于,当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具体因果关系不明,也即在因哪个行为人的行为具体导致了犯罪结果无法查清的时候,如何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共同正犯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当具体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每个共犯人都要对结果负责。但同时犯因为欠缺意思联络,不能在同时犯之间作交互的归责,当具体因果关系不明的时候,根据“存疑时有利被告人”以及“责任自负”的原则,每个同时犯都只负未遂的责任。此为同时犯责任归属的一般原理。但根据同时犯的一般归责原理,会导致真正造成犯罪结果的罪犯逃避应有的惩罚,从而与一般社会公众的法感情发生明显的背离。尤其是在同时伤害案件中,这种不适应感更为明显。对于因果关系不明的同时伤害案件,存在共犯拟制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见解。本文认为,无论在立法论还是解释论上,都应坚持共犯拟制否定说。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