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3日 星期六

【刑】刘成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成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乘客殴打正在驾驶的公车司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09-21 10:00: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221日(农历正月初三)17时许,被告人刘成洋酒后乘坐牌号为苏NF9673公交车(系无人售票车且核载45人)时,因车票找零问题与驾驶员孙利发生口角。后在公交车行驶至324省道官墩段98K+20M处时,被告人刘成洋不顾他人劝阻,上前拽拉驾驶员孙利及方向盘,致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失控侧滑。驾驶员孙利见此情况,紧急制动,公交车撞路边树木后停止,右侧反光镜损坏,车上满载乘客无人伤亡。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成洋的供述证人孙利、秦守平、文欣恒、程德强、朱艳飞、黄加芝、刘成林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裁判结果

  沭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成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成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成洋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刘成洋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成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刘成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刘成洋殴打正在驾驶汽车的公车司机,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车辆失控的危险行为如倾覆、碰撞其他车辆、行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



114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7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25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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