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民】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关系而必然消除


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关系而必然消除

作者:杨鑫瑶
发布时间:2018-10-09 11:22:31

  【案情】

  李某和蔡某2017登记结婚,婚前两人恋爱期间,蔡某曾向李某借款6万元用于购车,表明该车将在婚后一起使用,并在当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本人蔡某今借到李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二人婚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目前已分居数月。蔡某亦一直未偿还欠款,李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蔡某以二人已经结婚,债务理应自然消除为由,拒绝还款。

  【分歧】

  关于本案蔡某是否需偿还所欠李某的债务,二人之间的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而必然消除存在两种意见:

l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不用[?]所欠李某的债务,二人结婚后的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蔡某购买的车辆亦作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债务理应自然消除。
l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应当[?]所欠李某的债务,蔡某婚前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应当视为其婚前的个人债务,二人婚前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并不因婚姻而消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借款6万元给蔡某购车,二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蔡某的婚前债务非用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情形,且蔡某和李某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亦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混同的情形。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某和蔡某在婚前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恋爱期间的借款在结婚后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蔡某婚后应当返还所欠李某的债务,二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会因为婚姻而消除。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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