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动褪色笔打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赵瑶 胥喆聪
发布时间:2018-03-16 09:11:55
【案情】
2018年3月2日,李某以购房为由找到马某借钱并承诺给两分息钱,马某欣然同意借给李某50万,但要求李某出具借条一张,不料两天后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消失。马某寻李某未果。
【分歧】
对于李某用自动褪色笔打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如下几种意见:
l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秘密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
l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意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歸納: 盜竊和詐騙都有非法占有目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对立关系,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或者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用明知用会褪色的笔打借条借条将变成空白条而积极追求自己的这种违法行为实现,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马某因李某的欺骗行为处分了自己财产。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马某只是借钱给李某,并不具有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意思,但是诈骗罪的处分财产并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所有权,而是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且本案中李某占有马某的钱具有特殊性,钱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意思。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用自动褪色笔打借条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