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刑】摩的司机骗乘客下车后乘机拿走财物如何定性


摩的司机骗乘客下车后乘机拿走财物如何定性

作者:涂国华 章燕玲 
发布时间:2015-09-21 15:47:48

【案情】
    摩的司机张某搭载乘客李某,由于李某有部分行李物品不便手提,就绑在摩托车上。张某见绑在摩托车上的物品比较值钱,遂在行驶途中故意将摩托车熄火,以修车为由让李某暂时下车,并乘机驾摩托车逃离。经鉴定,乘客李某损失的行李物品价值3500元。

【擬答】
還是乘客佔有
司機只是占有輔助人?
違反意志 屬盜竊

【分歧】
    对于摩的司机骗乘客下车并拿走财物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l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乘客骗下车后取乘客绑在摩托车上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擬答: 乘客沒有在認識錯誤下,處分財物,不構成詐騙】
l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可以公開盜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1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的典型特点是受害人受骗后主动交出财物,抢夺罪的典型特点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使财物脱离受害人控制,并不是受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因此,区分这两个罪名,主要是分析行为人对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是骗还是夺,即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即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而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主要是用抢夺的手段获得财产的,仍应定抢夺而不能定诈骗。本案中,李某的行李物品虽然绑在摩托车上,但并没有脱离李某的控制。张某将受害人李某骗下车,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方式,但受害人李某下车并没有主动将行李物品交给张某,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待受害人下车后,乘机驾摩托车逃离,使绑在摩托车上的行李物品脱离受害人的控制,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仍属于抢夺。

    3、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一些抢夺犯罪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犯罪分子在抢夺作案时,往往会遇到一些不利的客观条件的阻碍,犯罪分子于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为占有他人财物创造条件,这类犯罪仍是抢夺罪。本案中,张某在抢夺前用欺骗的方式使受害人下车,只是为实施抢夺行为创造条件而已。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