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民訴】大陸台商可運用訴前財產保全,保障債權實現!


大陸台商可運用訴前財產保全,保障債權實現!

兩種保全 :
l  財產保全
l  行為保全

作者: 李永然

問題:
台商大大公司向大陸中方尖尖公司購貨一批,已支付貨款,而中方尖尖公司卻遲遲不交付貨物。台商大大公司擔心中方尖尖公司脫產,台商大大公司該怎麼辦?

解析: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財產保全」,目的是有確保債權人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其結果得以實現,而債務人不得脫產

  如果於起訴之前,就提出申請的財產保全,稱之為「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

101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必須提供「擔保」,倘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則駁回其申請(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後段)。然而如何定其擔保數額呢?依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採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就以本案例而言,大陸台商大大公司對於中方尖尖公司即可視其情況,考慮運用「訴前財產保全」,藉以確保將來債權得以實現。而進行「訴前財產保全」時,仍應注意以下四點:
1、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要向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倘不起訴的,則人民法院將解除該財產保全(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
2、財產保全仍有範圍的限制,其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例如:不動產、動產(如車輛、船舶、貨品、機具)、專利權、註冊商標權、銀行存款等。
3、被申請人面對訴前財產保全,倘被申訴人[被申請人]已提供擔保的,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但應限於財產糾紛案件?】。
104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4、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務必謹慎,切勿濫用。因為如申請有錯誤時,申請人依法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5條)。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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