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營業稅] 旅宿業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依相關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旅宿業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依相關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加上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tOTA)興起,逐漸改變民眾旅遊消費習慣旅宿業者的經營模式,國內旅宿業者如有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該等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考量新型態交易模式,營業人易有疏漏,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於106531日前將積極輔導國內旅宿業者,限期就其透過各該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情形自行檢視,如涉有短漏報銷售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
  本局提醒,於輔導期間屆滿後,將進一步蒐集課稅資料依法進行調查,如經查有違章漏稅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籲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更新日期:106-04-06

2017年6月18日 星期日

【營所稅】營利事業以債權憑證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呆帳確定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以債權憑證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呆帳確定年度認列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380餘萬元,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發給之乙公司98年度債權憑證為憑,因非屬102年度始確定之呆帳損失否准認列。甲公司申請復查,另主張該公司102年度營業收入中有部分係來自丙公司,應收帳款因丙公司無預警倒閉,當年度已無法收回,提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給之丙公司債權憑證要求准予列報損失,惟查該債權憑證核發日期為103年度,亦非屬102年度確定之呆帳損失,仍予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嗣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一旦發生呆帳損失,要把握時效,保障債權,一旦無法求償,應取具適當之證明文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年度列報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16
更新日期:106-05-23

▲債權憑證
◎什麼是債權憑證?拿到之後有什麼用處
答:
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2.債權人將來可以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

◎債權憑證有沒有時效問題?幾年要再聲請換發?
答:
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
2.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
3.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是否需要繳費?

答:可以拿執行名義或是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執行,並且載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即可,如債權人已繳足執行費,即無庸再繳費,如未繳足,則補足費用後換發。

【綜所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雖未居住滿183天,仍應辦理申報繳稅

在境內有住所經常居住,雖未居住滿183天,仍應辦理申報繳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事實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仍應依所得稅法71條第1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2條第1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另同法7條第2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及3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697年度自行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將本人所得依非居住者身分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納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係同時具有我國及他國雙重國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每年返國均住於設籍地址,其確有在國內居住之事實,並參以甲君長久以來,擔任A公司等多家公司之負責人,甲君設籍處為其擔任負責人之K公司營業地址,另甲君於9697年度在國內均領有A公司之高額薪資所得,並於97年度領有A公司之鉅額退職所得,暨多家銀行之利息所得等,足見甲君係以設籍住址為其在國內之生活中心,並在國內有生活交易之客觀事實,核定甲君應依居住者身分計算應納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案經復查、訴願決定,均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198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乃以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為標準,故依第1款規定,只須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縱於一課稅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納稅義務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101-03-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年6月17日 星期六

【營業稅】營業人間以貨物或勞務折抵應付工程款,切勿逕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間以貨物或勞務折抵應付工程款,切勿逕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營業人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借土填方」折抵應收之工程款,二者係屬不同交易事項,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淨額由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將以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借土填方與工程款之統一發票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00年至102年間,將營建工程委由乙承包商施作,工程合約總價為5,500萬元,雙方約定扣除該工程之「借土填方」後以淨額收付,甲公司未依規定就「借土填方」部分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案經本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1條第1項第3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追繳甲公司營業稅192萬元,並按其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及取得進項憑證部分處罰鍰200萬元。另外乙承包商亦未依營建工程承攬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涉嫌工程款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同額「借土填方」部分之進項憑證,亦併予補稅移罰。
  本局提醒營業人將工程發包予承包商,如有以「借土填方」或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不得逕按淨額取得進項憑證,除應取得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外,並應就折抵工程款部分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更新日期:106-03-09

【贈與稅】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本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5條第2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於103年間出售桃園市中壢區土地計24筆予B公司,成交價格3,600萬元,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319萬元,出售價格明顯較公告土地現值為低,且A未能舉證土地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經本局以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核定贈與稅,補稅金額達670萬元。
本局提醒,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將予以補稅。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46

更新日期:104-08-17

【遺產稅】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1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之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餘萬元;本局查得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且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係保險金額7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受益人領取系爭保單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萬元,未數倍於躉繳保險費之保障,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除為儲蓄及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保險實益可言,顯係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本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之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16條第9保險法第112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且繼承人表示該保險給付金額將作為照顧被繼承人生活開支一切費用之補償,又系爭保單自投保日起至身故日止長達10餘年,並非重病、舉債或短期之投保行為,申經復查遭駁回。
     本局特別呼籲,遺產及贈與稅法16條第9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應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倘若被繼承人利用蠆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1659

更新日期:105-07-28

112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2017年6月15日 星期四

新聞熱點話題:什麼是滬港通?

新聞熱點話題:什麼是滬港通?
2014 11 1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周一(1110日)發表聯合公告, 宣佈於1117日啟動「滬港通」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計劃。
BBC中文網為您介紹一下滬港通的一些背景資料。

什麼是滬港通
滬港通其實包括滬股通港股通兩個部分。
l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範圍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l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範圍內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投資者能買哪些股票?
l   滬港通推出初期,投資者在滬股通中購買的股票範圍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成分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公司股票。
l   港股通的股票範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分股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公司股票。

滬港通的投資額度有多少?
在推出初期,對人民幣跨境投資額度實行總量管理,並設置每日額度,實行實時監控。其中,滬股通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港股通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05億元人民幣。

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滬港通?
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餘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撰稿:李文 責編:葉靖斯)

【所得稅】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1051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17)日就朝野政黨及委員所提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並完成三讀,1051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101年間社會各界關注所得分配議題,屢有資本利得薪資所得租稅負擔不衡平之議,為建立公平合理稅制,適度回應社會對租稅公平之期待,該部爰研議建立證所稅制度,經立法院協商審議,於101725日三讀通過,同年88日總統公布,自102年度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證所稅制度102年度實施以來,適值國際間發生歐債危機、大陸推出滬港通、股市及人民幣匯率鉅幅波動等事件,加上全球經濟動能不佳,致國內出口衰退等政經情勢變化,股市量能不足,惟證所稅制度屢被歸咎為主因,雖經二度修正,仍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委員皆提出修正版本,該等版本於今日經立法院院會表決並完成三讀。
  財政部指出,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自1051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
  財政部特別強調,上開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係自1051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104-11-17

2017年6月13日 星期二

【贈與稅】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22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父育有5名子女,於102年贈與土地予長子,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3名女兒繳納保險費各50萬元,甲父誤以為只要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本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4條、第5規定,核課甲父102年度贈與總額410萬元、贈與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
      本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26

更新日期:106/06/08

【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土地價款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土地價款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第1項第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否則涉及漏報或短報情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45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名下土地,出售價款由買方直接匯入被繼承人配偶銀行帳戶,因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除遭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變動情形,務必據實申報;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更新日期:106/03/27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