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 星期日

【營所稅】營利事業以債權憑證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呆帳確定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以債權憑證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呆帳確定年度認列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380餘萬元,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發給之乙公司98年度債權憑證為憑,因非屬102年度始確定之呆帳損失否准認列。甲公司申請復查,另主張該公司102年度營業收入中有部分係來自丙公司,應收帳款因丙公司無預警倒閉,當年度已無法收回,提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給之丙公司債權憑證要求准予列報損失,惟查該債權憑證核發日期為103年度,亦非屬102年度確定之呆帳損失,仍予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嗣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一旦發生呆帳損失,要把握時效,保障債權,一旦無法求償,應取具適當之證明文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年度列報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16
更新日期:106-05-23

▲債權憑證
◎什麼是債權憑證?拿到之後有什麼用處
答:
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2.債權人將來可以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

◎債權憑證有沒有時效問題?幾年要再聲請換發?
答:
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
2.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
3.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是否需要繳費?

答:可以拿執行名義或是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執行,並且載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即可,如債權人已繳足執行費,即無庸再繳費,如未繳足,則補足費用後換發。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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