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時代來臨
自用住宅優惠多
新營陳先生詢問: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有什麼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低於400萬元者,全數免稅;獲利超過400萬元者,按10%分離課稅。按新增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自用住宅的認定須符合四個要件:
l 【戶籍登記】個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已辦竣戶籍登記。
l 【連續六年】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l 【無出租營業】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l 【六年一次】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只能享有一次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民眾,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將會被歸為「非自用住宅」,無法享用自用住宅各項租稅減免待遇。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
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
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
;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
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