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1日 星期日

【營所稅】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本局表示,固定資產於未達耐用年限因特定事故而毀滅或廢棄時,雖經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稽徵機關亦得實質調查審認。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列報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主張依財政部971112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8630號令,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列報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然本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查核報告並未詳載報廢事實,且簽證會計師對系爭報廢固定資產執行之查核程序僅係抽查財產異動單並與帳載紀錄核對,並未於實際報廢時監毀,是仍請甲公司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供核實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報廢處理,涉及將資產毀滅、廢棄或變賣,且毀滅、廢棄或變賣均有外在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如於毀滅或廢棄時有委外處理費用,亦可列報費用,廢料之變賣收益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營利事業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29
更新日期:106/05/23

台財稅字第09704548630
一、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固定資產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11款(編者註:現行第10款)及101條之11款、第2款規定列報報廢損失時,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二、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