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 星期二

【營業稅】同時「漏進」、「漏銷」遭處罰,有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同時「漏進」、「漏銷」遭處罰,有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Q 申請人同時「漏進」、「漏銷」,經稽徵機關查獲,並據以裁處罰鍰,其中「漏進」與「漏銷」兩項違章是否有擇一從重處罰及「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A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為稅捐稽徵法第44所明定。申請人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漏進)銷售額及未依規定開立(漏銷)統一發票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進、漏銷部分,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5%罰鍰(行為罰),及依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採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申請人係被查獲漏進及漏銷(擇一從重處罰)之案件,係屬兩種不同行為,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故分別據以處行為罰及漏稅罰,並無不合。


更新日期:103/09/03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